5、如果借款人支付的是固定利率,而欧元引入后市场上欧元的利率通常低于合同中规定的固定利率时,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应支付的利率进行调整?
根据条例中规定的合同连续性原则,欧元的引入不改变借款人根据固定利率合同应该支付的利率。
6、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欧盟以外国家的法律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欧盟的有关条例对欧盟以外的国家没有效力。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原理,某一主权国通常应该尊重另一主权国的货币,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其准据法为欧盟以外国家的法律,这些国家应该承认合同及合同项下义务的有效性,并根据其本国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这种情况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英国伦敦的“金融法小组”正在对纽约、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大金融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考察,以便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因此,比较明智的作法是在合同中选择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7、欧洲货币单位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上,以欧洲货币单位作为合同面值的合同当事人(债券的发行人或持有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欧洲货币单位不是货币,而只是以欧盟12个国家一揽子货币为基础计算的一种计值单位,而欧元将类似于一种硬通货,如果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将不得不以手中的欧元回赎欧洲货币单位时,从经济上来讲将会受到一定损失。因此,第一条例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每一个法定文件(合同、债券等)中只要提到欧洲货币单位,在欧元引入后都将以1:1的比例自动换成欧元(不需将合同改为以欧元计值,而是将欧洲货币单位视为等同于欧元)。
8、欧元引入后,成员国本国的货币和欧元的法律关系如何?
如上所述,成员国本国的货币和欧元在过渡期内都属于“法定支付手段”,但以成员国本国货币计值的合同将不会自动变成以欧元计值,如合同规定1999年2月1日当事人应该支付200法郎,当事人按照法郎与欧元的汇率向对方支付欧元,而合同仍然以法郎标明面值;如果合同中规定当事人需支付某一特定的成员国货币,那么当事人仍需支付该特定货币(意思自治原则);但如果合同中规定以记帐方式(直接将有关款项借记在债权人的帐户上),那么根据第一条例第八条三款,债务人有权选择是用欧元还是用某一特定成员国货币还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欧元将从1999年1月起成为在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通用的货币。它将成为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世界货币,欧元的流通将极大地影响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以外国家的贸易、金融等活动。以下的问题和答案将简要的从法律角度介绍欧元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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