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当然这并不是就是表示我对于网络这种现代化的表达方式就是没有“怨言”,网络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很可能是掩盖很多有用的信息,这是对于一个人的判断是很有用处的一些信息。
2、参见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9
3、见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5
4、但是那些物品算是公共物品恐怕并不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原先的传统的公共物品象灯塔经过科斯的分析也不再是象传统的观念所认为的那样,不再是可以由私人有效的提供的了。那么国家存在的理据在哪里?政府的作用在于市场的失灵,如果市场并不是失灵的,那么国家在哪个领域才能够建立起自己的合法性呢?
5、在这里我是把国家权力等同于制度的,国家权力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只有在具体制度的建设、运行中才能够体现出来,当然这里是有着效力与实效的差别的。但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先不去考虑它对于讨论的结果的影响在这里并不是很大。
6、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制度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性,由于知识的利用所存在的外部性,如果没有一个制度来加以约制的话,那么就会降低人们进行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所谓是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克服这样的外部性的制度设置,在这样的制度的保障下当事人可以节省为了克服外部性而自行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但是制度的设置的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的,这是它自身的功能,促进了知识的增长不过这个制度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一个“副产品”。
7、见《法律社会学》,赵振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第361页
借用于张五常所说的经济学的一个假设,在局限条件下的最求最大化。见《佃农理论》序言
8、见王亚新:《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载《清华大学法律评论》第一辑
9、参见《我们身边的经济学》,以及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及《自由选择》中的论述。《我们身边的经济学》> 参见斯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0、 见斯蒂格勒:《经济管制论》,载《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4
康泰克的禁用与国家管制
导言:通过康泰克的禁用这一事例试图说明国家权力的介入并不能够解决知识上的问题,由于理性的局限而在认识上的欠缺并不会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得到解决;国家权力的介入也不会解决厂家的作弊行为。
关于康泰克的被禁引发了很多的讨论,但我更多的是关注了网上的讨论,因为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对于这个事件的反应可能是要经过一段的物理时间才能够被表达出来。 在很多的发言中表现出来的观点中,我发现有一个观点是比较有意思的。这就是有人在网上说到:康泰克已经上市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才发现?在这段时间之内他/她的身体已经是受到了伤害了。这是政府的失职。(因为当时在看到这条信息的时候没有加以拷贝,结果后来在想找的时候,就没有办法再找到了。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观点是存在的。)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很有意思的,值得思考一下。这样的一个观点似乎是把发现一种药品的缺陷的责任归于政府。但是这样的责任是国家权力能够担当得起的吗?而且这样一种观点也是预示着要加强国家权力的干预的程度。是否国家权力的介入会是事情变得更好?是否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程度越高事情就使会越好?我在这里不是为国家权力进行辩解,或许更是本着相反的观点。或许是本这样的思路走下去能够发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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