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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但各国政府与学者对“社会保障”一词的表述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是依据最低生活水平对社会成员给予的生活保障,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是一项经常性的经济安全或收入稳定的项目。保证了公民在收入中断或不能工作时,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遭受一些风险和意外,因此需要社会的协助,需要他人的扶持与关怀。这也从另一角度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通过国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实行。这主要是因为:1、只有国家或政府才有能力担当社会保障的主体。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唯有政府才有能力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在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2、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最富规模经济,可以降低和分散保障的过高成本。3、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有其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在动因,即,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为社会的基本目标。
  (三)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完善的社会立法。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法治经济。国家举办社会保障事业,既是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全体公民根据宪法而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对全体劳动者或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使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劳者无获”的道理在此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人们获得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应得的正当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以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其支点。应以法律形式规范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及各个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项社会保障费缴纳比例及保障津贴给付标准的确立与调整;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能、责任与工作程序;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的原则和办法以及社会保障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和开支办法等,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从经济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第一次分配是为了效益,拉开收入差距;第二次分配则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说社会保障又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经济措施。社会保障的建立、健全,将会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社会保障又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有所扩充。除了狭义的扶贫济困外,还要提供更为广泛的生活保护与福利,以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即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就是国家和政府以完善的立法为依据,对于社会和自身原因造成的生活来源终止或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以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促进和保障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主要围绕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险状况展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这次实践活动的结果也必然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并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从低层次向高层次推进。追溯社会保障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传统社会保障和现代社会保障两个时期:
  传统社会保障时期是指社会保障从萌芽到形成制度之间的这段时间。大致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工业社会出现,经历了漫长的岁月。这段时期又可分为:萌芽阶段,慈善阶段和济贫阶段。在原始社会的群体部落及氏族之中,都把那种照顾老幼病残以及人们之间的互助共济,作为世代承袭的风俗,这就是社会保障的萌芽。在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出现,同时互助共济的风俗被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固定下来,于是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待到宗教将这类社会规范纳入教义,就又形成了宗教的慈善事业。但慈善事业是与自然经济紧密联系的,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16世纪30年代,法国实行了“福利改革”,具有了既实行福利救助,又保障生产的双重性质和功能。但是这种社会保障仍然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政府发放振济物资的保障方式,它既不承认社会救助是社会的一种义务与责任,亦不承认公民要求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直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济贫法》的颁布,才标志着社会保障进入了现代时期。现代社会保障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最低保障阶段;社会救助和基本保障阶段;社会福利的最高保障阶段,从而构筑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事业出台,从而标志着社会保障实现了质的飞跃。德国于188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该法案中体现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为享受保险条件的原则;保险费用多方分担的原则为保险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世纪中叶开始,社会保障进入了“普遍福利” 阶段,“福利国家”纷纷出现。1948年以后,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号称建成了“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兴旺发达。与此同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则建立了以国家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全世界公认并共同采用的经济社会政策。
  但从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经济状况普遍不景气,使得一些国家的社会福利费用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加大,有的国家竟达30%之多(例如瑞典),各国均感财力不足;另一方面,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无疑又将加重社会保障的负担,许多国家已不堪重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怎么改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早已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并已经设定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古已有之,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从20世纪50年代陆续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社会保障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49年10月到1957年的初创时期;二是1958年到1966年的初步调整时期;三是1966年到1978年的倒退时期;四是1979年至今的恢复、改革、健全和发展时期。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劳保条例》首开我国现代保障制度之先河。以后的十几年内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条例,对完善我国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除失业保险外的保险体系,企业负责职工的一切福利事项。但此类的社会保障的范围实际上已大大缩小,其性质为单纯的社会福利,即全部由国家出资来满人民的需要,是一种“标准的社会主义模式的保障类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济制度的调整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成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动力而非障碍。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集中优势。这样一来,社会资源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而过去“就业与保障直接合一”的行政性计划体制,限制了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与职工的流动。直接来于单位的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工对新职业、新岗位的选择,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自1991年起,国家陆续开始了对职工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生了质的飞跃,基本上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由“全部包揽“向“三方分担”;由“平均主义”向“效率公平兼顾”;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由“局部覆盖”向“全部覆盖”的转变,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大力精简机构的背景下,成立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社会保障走向统一有序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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