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我们这个地域广阔的发展中国家、又处在经济状况、思想状况急剧变革的时代,地区差距更为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进程中,不能搞一个模式、一刀切,改革必须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必须适应不同状况的生产力水平。
(3)在本次调查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存在着分歧和争议,尤其是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如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医疗改革制度等都存在着争议。如第14题有54.65%的人选择了“加入养老保险”(山西46.15%、河北63.15%)但在这个百分比下面,掩盖了山西、河北两地的差异,这种差别的原因除了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观念的差异外,还可能有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同、政策执行在两地存在着差异等原因。再如第23个问题是有关工伤致残保险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中,两省职工之间和各省内部不同单位职工之间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山西省的侧重点在于“厂里资助”,占回答人员总数的37.5%,而河北省的侧重点在于“保险赔偿”,占回作人员总数的42.11%。这说明前者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包一切”的旧观念中、没有转变到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和由社会统筹管理的新观念中来。而在山西省国企职工内部,认为可以“顺利得到保险赔偿”和认为“困难会比较多,最终还得靠厂里资助”的人数比例为16:18。几乎不相上下。可见对于这个问题,在职工中间存在着不同意见。
(4)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取得进展,但存在问题。在第18题“您对医疗制度改革”( )(1)十分了解(2)略微知道(3)不大清楚(4)从来听说过。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所接受调查的国企职工中,无一人选择第一项,而在山西有6个人选择了第四项:“从来听说过”。这说明我们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还非常不细微。在访谈中,多数国企职工认为与以前相比在医疗方面,个人的负担加重了。原因在于医疗制度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由国家负担职工吃药、治疗的全部费用。改革后,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职工、企业、国家共同负担,但实际上常常不能落到实处。同时,医疗制度改革中的医院服务不规范,乱收费现象严重也使职工不堪负担。
医疗卫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联,与住房、失业相比,生命与健康无疑更为重要。当然这也是最关乎人们切身利益和为人们所重视的事情,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医疗制度改革、解决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作为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说可以分为两方面:一种是程序上的失误、一种是技术上的失误;从微观方面来看,则存在着请诸如政策的制定、宣传、执行、反馈及政策执行中人员的素质等具体问题。当然,任何一项改革、在前进的过程中,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要认清问题,正视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以上是对这次调查结果的一些简单分析,由于调查问卷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对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从调查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措施还存在着种种的不完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还需要我们针对国家目前的状况实施对策,进一步完善。
三、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深感完善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因而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们对完善社会保障措施所持的观点:
1.社会保障的完善程度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之上的,因而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系统之根本。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就不能违被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律。只有在经济发展水平允许的程度内,才能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降体系,否则就会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更无法使保障落到实处。1958年的“共产风”便是深刻的教训。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才可以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使国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中,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基础。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大要素是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的实质就是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程度如何,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进行社会保障的有组织的系统的行为规范,是使社会成员得以基本生活保障的规矩和章法。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1)组织化与定型化。作为一种制度,社会保障不是一种模式,而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进程,等诸多因素有关的,是适应客观存在和实际发展需要的。这种制度在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便成为了一种组织定型化的规范体系,这也正符合了前面所提到的“需要与组织统一” 的规律。
(2)普遍性与强制性。我们所讲的普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内容的普遍性。即所规范的社会保障的类型、措施、受保障人群覆盖范围的普遍性。②是层次上的普遍性。既有宏观把握整体的制度,又有微观的具体实施的制度;既包括针对全面范围内的统一执行的制度,又有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的地方性制度,从上到下,从整体到局部,从一般到个别。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活动的规范和制约机制,应成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如若违反,必须给予适当的制裁,这样才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了保障。
(3)持续性和相对稳定性。
作为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持续性,朝令夕改往往会造成社会发展的混乱。但这种持续和稳定并不等于一成不变,而是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不断进行调整的。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调整不但包括时间上的,还应包括地域上的。
基于对以上特征的归纳与分析,针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比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认为目前应该:
(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将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权利写入
宪法,并将其规定为制定其它规范的依据和保障。
(2)制定一部《社会保障法典》,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到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有法可依。
建国以来,尤其是在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条例。但在社会保险日益成为社会保障主体的今天,在制定大量地方性法规的同时,确实缺乏一部核心的法律将整个社会保险规范起来。为避免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标准、数额、程序的不统一而出现的种种问题。因而制定一部不仅是社会保险,而且包括其它社会一切社会保障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典》就成为最迫切的需要。制订该法,可以明确保障的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实施保障的主体实施保障的方法,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障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方式、运营程序、规章、管理办法等问题,将此类具体操作中的重要环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持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成为一种组织定型化的规范,以满足社会保障活动的需要,使社会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保护公民的权益。
(3)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拥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