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挪用社会保险金的状况。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这种现象也存在。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近5000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欠缴金额高达170亿元。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欠养老保险费359亿元,其中有1/3的企业是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的。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国家仍无制裁措施,使得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们认为故意拖欠和挪用社会保障基金一样是犯罪,一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应在《
刑法》中增设对以上情节严惩的措施,使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典一单行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会保障才可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有了制度还需要有人来执行和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社会保障的又一要素。马克思曾经说过:“一切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的需要指挥和进行有效的管理。”
我们认为完善的管理组织中应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四部分,四个系统分工协作,权责明晰才可做到相互配合和有效管理。而我国目前没有在机构上进行明确划分,因而造成了权责不明、相互扯皮的现象。若要消除此类现象,则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
1998年机构改革后我国将原来的劳动部重组建成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为社会保障的决策系统和管理部门。可见社会保障问题已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以至于专门成立了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对保障金的统筹收缴进行有机统一的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使灵活性与计划性兼容,不致使亏,乱用,难收缴的混乱局面发生。
有了统一的决策和管理,具体到各地,则需要建立执行系统。各地应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执行中央政策,针对本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范并执行完成收缴与上交任务。执行系统的建立是决策变为现实的重要环节,因此不容忽视。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不可缺少的,对执行过程的监督,有利于社会保障的进一步规范化。也正是与加大执法力度相辅相承的有效的监督才能够找到纠正的错误,做到违法必究。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求的是建立独立于主管部门之外的监督机械,其次是增强政策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存在以保障金的名义扣发工人一部分工资挪作他用的现象,工人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工人们表示他们本身是支持国家这一政策的,每月支付的金额也在其承受的范围内,但保障金收上去了,收到哪去了,干什么用了却一无所知。即便明确知道被挪用了,也无力改变。如何克服企业这一中间环节的“截留”现象,使保障金能够顺利的上缴,不但要有法律的规范,而且需要加强监督。法律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而监督则是预防措施,二者同样重要。我们认为监督不仅应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而且也应有自下而上的。一方面是中央及各级政府设立监督机构,对保障基金的收缴情况实行监督并向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及时上报情况,另一方面是内部设立职工监督机制及其它运行程序机制,将对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列入企业党务、政务公开及职代会审查的内容,增加透明度,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这便又是反馈系统的组成部分,反馈系统的建立还需要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执行部门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察,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走访群众核实情况,以作到心中有数。
四个系统的建立构筑了社会保障管理系统的基本骨架,具体内容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去建立合法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有效的运营机制,建立坚实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4、开辟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新渠道。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建设事业刚刚起步,资金不足是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加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的任务十分艰巨,负担沉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企业、职工,而这是远远不够的,开辟新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渠道就成了当务之急。
国家财政部月前表示:作为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在积极筹措资金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和缴费制度,提高目前使用的“国家一企业一个人”机制的收缴率,合理的适当增加资金收缴额,加强社会保障支出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与此同时国家应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预算支出的比例,加大国家的投入。
减持国有股,变一部分国有资产,扩大发行彩票均可作为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渠道。其中我们认为最为有效的应该是“费改税”,将目前缴纳的各种保障费用统一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纳税人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税基为工资总额,具体分为个人纳税税基和单位纳税税基。税率由中央统一制定,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费改税”有利于强化社会保障金的收缴,减少“截流”“挪用”“征收难”的现象。另外,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扩大征缴费用,使一切有工薪劳务收入的社会成员及其工薪劳务收入的支付者和一切使用劳动力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都成为社会保障的担纲人,增加了资金来源,而且对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精简机构,降低社会保障金的征管成本都有益处。
5、对社会保障金的发放要合理合法,兼顾效率与公平。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人。无论从其生物性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其社会性的角度来说,人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保障的程度离不开社会发展的现实。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只是社会保障的目标,还未达到使人们生活得更优越这一水平。所以,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保障对象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生活上遭遇不幸和困难,而自己又无能力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成员;二是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而暂时出现生活“障敝”的成员;三是要社会福利救济的其它成员。同时广义的社会福利还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也就是说保障金的发放,既不能少发缺发,又不能肓目的滥发,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能因为保障金的发放而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要做到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使真正的需求得到真正的满足。保障金的数额不能过低,否则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保障金额过高,则会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同时保障金的发放要注意公平,“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公平的发放同样会给公民的生活,创造价值的热情,和对政策的信赖度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上说,在增强公民保障意识的同时,做到保障金的发放兼顾公平与效率也是很重要的
6、积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
在改革过程中,企业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由于是一些老牌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数量很大,企业负担极其严重,无力缴纳应支付的保障统筹基金,造成社会对企业职工的保障无法落实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保障制度的实施。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缴纳社会保障金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如果因此而拖垮一个企业,不但无济于事,而且有悖初衷,因为,只有企业发展了,结余增加了,才可以使职工的利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所以我们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在核实情况后,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可以适当的予以优惠,降低企业在统筹基金中所占的比例,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另外,我们认为,可以在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适当将其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防止职工的利益受损。针对商业保险额较高的情况,一方面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保险额,由国家出资举办以福利与商业兼营的保险公司;另一方面,由国家、保险公司、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险额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障的社会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