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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电子公告服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分析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如果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它将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根据《办法》做出的处罚。处罚最高可为关闭网站,这等于是死刑了。
  这样的立法的结果有三:
  第一,行政法规24授权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发布的某些信息的权力。虽然长期以来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一直有这样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却是从来没有得到法律明确的。
  第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得不以超过以前数倍的注意力去监控用户发布的信息,做到随时删除,或者更新系统,加强自动监控能力。官方的论坛人民网“强国论坛”就采取了论坛系统自动删除含有特定关键字的信息与多个版主轮流值守的方式。并且每天22:00之后,论坛便成为只读模式,用户可以访问但是不能上传信息。这时版主会再清理删除论坛中的信息。即使这样做,仍然会有一些法规不允许的信息出现在论坛上。可以想象,以后的BBS,尤其是商业网站的经营性BBS25都将会逐渐朝强国论坛的方向发展。
  第三,许多用户众多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捎带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升级服务器了,保存六十日的备份信息可是海量,作为存储设备的服务器用的高端硬盘生产者与销售商们可以获得一笔以外的订单。
  由此可见,最终这些规定给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们悬挂起了达摩克利斯宝剑,让他们时刻小心谨慎,不能有一点疏漏。也正因为如此,许多BBS的用户对最近颁布的互联网法规颇有怨言。
  三 电子公告服务与言论自由
  毫无疑问,在BBS与聊天室发布信息是公民行使表达权的一种全新的方式,在中国,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许多人并不愿意在现实的公众场合发表自己的言论或者他的言论不能被传统媒体发表,BBS与聊天室给了他们这样的机会,所以,对电子公告服务的限制的实质是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在这里我需要介绍一块“它山之玉”,虽然这块玉无法攻中国的石。这便是著名的NAPSTER诉讼:
  Napster是一个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它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是ftp服务和目录服务的组合,用户通过Napster软件把自己电脑硬盘中所拥有的并且愿意与他人共享的mp3音乐的信息上传到中心目录数据库,只要该用户的电脑接入互联网并且登陆自己预先注册的Napster账号,他所共享的mp3音乐就可以被别的Napster用户负知道他们的硬盘上。他自己也可以复制其别人的共享的mp3音乐。Napster自己的网站没有任何一首mp3音乐,用户交换mp3音乐也并不经过Napster的服务器,完全是两个用户点对点的交换(这是ftp)。
  由于Napster用户们交换的mp3音乐大多是非法的拷贝,没有版权,唱片公司们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所以,1999年12月6日,A&M等18家唱片公司和几家音乐出版公司(record company plaintiffs)向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指控Napter公司“contributory and vicari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共同及代理侵犯版权),请求损害赔偿。2000年1月7日,music publisher plaintiffs加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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