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地区法院法官Patel在2000年7月26日下令Napster公司必须停止提供有版权保护音乐的服务。
2000年7月28日,这项禁令被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延缓执行。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正在对这项禁令进行审查。
Napster的服务似乎与电子公告服务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实际上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首先,Napster虽然本身不提供mp3音乐的下载,用户交换mp3音乐也不经过napster的服务器,但是如果没有Napster这个平台或者说中介,人们很难发布自己的音乐,欣赏别人的音乐。这同电子公告服务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是类似的。
其次,两者都涉及言论自由问题。联邦第九巡回法庭之所以延缓执行联邦地区法院法官Patel在2000年7月26日发布的禁令,就是因为辨方提出该禁令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辨方认为,Napster有一些用户交换的是自己原创的音乐,创作音乐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的保护。它说明Napster本身并不是为了一个非法的目的而诞生的,只是有些用户非法的利用了这个软件而已。因此禁用Napster 这个工具是没有道理的,法律应该制裁的是那些具体的非法用户。而且,禁止Napster继续服务,势必会侵犯交换原创音乐的那部分人的言论自由。这是很有力的抗辩,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因此开始重新审查这项禁令。Napster公司得以继续提供服务,继续吸引风险投资。而它能够吸引到风险投资,证明投资者对Napster公司是有信心的,他们相信当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相冲突的时候,言论自由会获胜。26
联系电子公告服务,这个服务本身并不是为了非法目的而诞生的,大量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合法的行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如果按照美国人的理解,因为有些人在上面发布的非法的信息而把责任加诸于信息发布平台甚至关闭这个平台,是粗暴的和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违反
宪法的行为,以此目的制定出的法律便是违反
宪法的法律。很不幸,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几部行政法规与规章是适用于美国的立法,那么它肯定要被宣布违反
宪法了27。
笔者当然不会做这种无意义的比较让人们笑笑。笔者希望说明的是,在《规定》
《办法》与办法中的罚则实际上更多的是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作为处罚的对象,而处罚他们的结果很可能是发布合法信息28的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了侵害,这种处罚好比是杀不死强盗只好给强盗的刀判死刑。而因为有了这样的罚则,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本身就会努力的去限制、影响用户的言论,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