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提单并入条款大致如下几种:1.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于本提单,并视为并入本提单。 2.在1的基础上指明包括仲裁条款。3.在1的基础上明确X年X月X日的租约。4.在2的基础上明确X年X月X日由X与X签订的租约。5.在2的基础上明确X年X月X日由X与X在X地签订的租约。
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并入观点不一: 观点一:只要并入条款说明把租约的所有条款并入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就已并入。上列并入条款均达到了并入效果。 观点二:只要并入条款提到了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就已并入。上列2、4和5均达到了并入效果。观点三:只有并入条款指明租约签约日期、主体和地点,并且明确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才能达到并入效果。上列只有5并入了租约仲裁条款。
笔者认为:首先,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独立于租约,它与租约的实体权利、义务是没有联系的,如果试图并入,必须明示包括仲裁条款,否则租约仲裁条款不能并入。其次,由于在同一航次中可能存在多个租约,各租约均可能有内容不一的仲裁条款,因此,并入的租约必须确定。何为确定?可根据民事证据“合理相信”的原则,依“二要素”确定,即指明签约日期和主体。有人提出以“三要素”确定,即指明签约日期、主体和地点。笔者不同意“三要素”观点,因为实务中相同主体在同日签订二份以上租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如果说理论上可能,那么“三要素”也不能完全排除。综上,认定租约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可依二条件判断:第一,并入条款明确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第二,所指租约是确定的。上列4、5满足条件,达到了并入的效果。
二、提单持有人是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提单受让人(受让提单的持有人)是否该仲裁条款当事人,目前,在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对立的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只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因为受让人没有参与签约,其不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只有提单转让时附上了包含仲裁条款的租约,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才受仲裁条款约束,才能成为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或者,受让人接受提单时或之后,明示接受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才能约束受让人,受让人才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肯定观点认为提单条款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即提单条款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因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就其形式而言是提单条款,与其他提单条款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同样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所以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当然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
最近法院的判例反映出否定观点。
该案案情是:船长签发的提单记载:“运费按1997年11月4日的租约支付”、“提单所示日期租约的所有条款、条件、责任与除外责任,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该租约仲裁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不论发生在何时应提交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
原告(提单持有人)以货损为由起诉被告(承运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提单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本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一审法院以“被告没有在签发提单时将被并入的租约一并交予托运人,原告受让提单时,对被并入的仲裁条款并不知情,不能认为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就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协议。租约的仲裁条款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根据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租约的仲裁条款是租约双方当事人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协议。本案提单约定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但并没有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也有约束力。提单持有人在接受提单时或接受提单后,没有明示接受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约束。租约仲裁条款对作为提单持有人的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次运输目的港在一审法院的管辖地域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分析法院的判词,不难看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
1.尽管肯定仲裁条款已并入提单,但更注重要附上租约使受让人在受让提单时对仲裁条款内容知情,“不知情”就不能认为受让人与承运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审直接适用我国仲裁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以法院地法作为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其实,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就蕴含着这样二个前提,一是承认租约仲裁条款并入了提单,二是承认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不难发现,一审的观点是矛盾的,对提单受让人是否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既肯定又否定。
2.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尽管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已并入提单,但没有提单持有人的明示接受就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即提单持有人没有“明示接受”,提单持有人就不是该并入的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换言之,只有在“明示接受”情况下,受让人才能成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但法院的另一判例持肯定观点。
该案案情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提单注明日期的租约中的条件、条款、权利和除外事项,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本提单”。该租约仲裁条款为:“任何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在伦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并适用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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