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批准铁路部门春运期间调价,目的也是为了进行“削峰”或“错峰”,解决春节期间的客运矛盾。除此之外,可能还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就是要把铁路真正当作市场主体来看,有意识地放手允许其通过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实现自主经营。但是,由于时机选择有问题,(正赶上春节全国人民大团圆),程序失当,使人们并没有深刻理解政府的用心,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本能地反感这一政府行为。看来,在国家定价与市场选择定价之间,我们还没有学会如何顺利地过渡。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中,铁道部涨价的依据是2000年11月国家计委作出的《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而这一批复依据的又是1999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所以,如果说铁道部涨价完全没有依据也不妥当。但是,正如《
价格法》所规定的那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垄断行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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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夫《别老打乘客的主意》《市场报》2001年1月15日
吕政吕铁《铁路春运票价该不该涨》《人民日报》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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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涛 郭伟《上浮票价算不算“宰客”》《河北日报》2001年2月7日
谭海清《春运涨价首惹官司》《南方都市报》2001年2月8日
薛兆丰《火车票价还不够高》《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2月5日
春运刚过,有关春运车票涨价所引发的案件就浮出了水面。河北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消铁道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见河北日报2001年2月7日)无独有偶,2001年2月1日,广东的李劲松向佛山市城区法院起诉,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理由是该公司“利用消费者要想赶回家欢度春节就不得不买它高价票这一优势”,收取消费者239元,却只提供与春运前价值80元的运输服务完全一样的服务,牟取了高达199%的暴利,显失公平。(《南方都市报》2001年2月8日)这两起案件,一北一南,一个状告铁路企业,一个状告公路企业,一个采取行政复议的法律措施,一个选择了诉讼的途径,一个要求撤消铁道部的行政行为,一个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这两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学者对此发表意见,有关事件的当事人也出面向媒体作出解释。铁道部的有关负责人还多次向记者表示,铁道部的春运调价措施完全不是为了赢利,恰恰相反,春运调价是为了削去春运的人流高峰,尽量通过经济手段保证每一位旅客都能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