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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立法要警惕步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婚姻家庭立法要警惕步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夏敏


【全文】
  目前,新的婚姻家庭立法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然而不同的观点仍在激烈地碰撞,如夫妻相互忠实能否作为法定义务、婚外情应否给予法律惩罚、如何确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第三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应不应当受到处罚等等。不同的知识层面,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切入视角和不同的救济观念,造成了人们看法的各异,这是十分正常的。但是,应当看到,新的婚姻家庭法一旦颁布实施,不仅会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和道德操守产生重要作用,对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影响也必将是重大而深远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期望法律对婚姻家庭可以无限制地介入,实则可能会从与愿望相悖的方向对整个社会肌体的发育成长带来危害,进而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步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这样的担心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忽视社会各方面对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整合功能,使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救济产生过高期望。
  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能够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的方面,无疑还得依赖于社会广泛认可和遵从的传统道德模式,尽管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各种各样,但诸如在党纪、政纪、舆论等制约机制的背后,道德都是最基本的依靠。我们要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求每一个公民做到“五讲四美三热爱”,都是基于道德要求提出来的。俗话说“人心有杆枰”,那么是什么在维持这杆枰的平衡呢?当然是道德。中国历来是重视德治的,当然,如今的“德”已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而即使在今天我们强调法治的背景下,德治仍循其独有的脉络,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让道德调整的事情都由法律去交待,人们的道德观念就会松溃,转而对法律表现出依赖。 
    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过度介入,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的界限,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从而降低法律及司法的权威。
  法律应当是说到做到的,如果法律条文摆在那里,实际上又无法执行,那么不仅使不道德的行为难以遏制,违法行为也会变得恣意,法律则会变得苍白。如婚外情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从精神到肉体到物质,每个人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发生原因与牵扯的关系都十分复杂,后果也不尽相同,法律条文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考虑进去,只能是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界限,那么在所包容进来的原属道德调整的这一部份中,这条冷冰冰的“红线”能够划在什么地方呢?立法者本身恐也难以准确回答。再者,如果在新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司法方面必将对“不忠实”的情况作出回答,而“不忠实”既可以是行为上的,也可以是思想上的(如流露在日记里),如果把思想上的东西也纳入“过错”的范畴,用法律来加以调整,则可能成为我们法治道路上一个危险的开头。而且,这样的规定也很难付诸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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