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关于暂缓户籍改革的种种观点,实际上是某些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要求。这些人一方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目光短浅,对社会发展缺乏想象力,看不到迁徙自由、农民进城所引发的巨大商机和社会变革意义,看不到城市自身发展的潜力,因此对迁徙自由充满恐惧。城乡应当协调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农民不能总是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城市人应该有勇气接受来自农村的新城市人的生存竞争,城里的领导人(国家干部基本上居住在城里)必须有勇气还农民予公平。
      五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户籍制度逐年有所松动。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1992年国务院发布政策,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国开放粮油市场。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存在,弱化了城市户口的功能。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取消户口按照商品粮划分为标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经济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的总体思路。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如上海、深圳分别采取蓝印户口制度吸引人才与资产。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⑴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母落户的未成年人,可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解决。⑵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历年的改革,特别是1998的改革,使户籍制度具有一定人情味,人民的迁徙自由有一定的扩大。但是,目前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仍远远不够,仍然是一种束缚人的自由的制度,一种身份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的坚固堡垒和现代化发展的绊脚石。⑴户口限制政策仍极为严格,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向城市,城市间的户口迁移仍受严格限制。已放开的户口迁移仅考虑到亲属关系和吸收人才资金,不能反映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需要;⑵一些城市虽向外地人开了一道口,但在背后仍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如北京仍只允许大学本科以上高科技人才进京;大多数企业单位招工,仍把户口作为其中一个不可缺乏的硬件;⑶进城农民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要额外负担暂住证、务工证等名目总多的费用,在农村的各种税费则一分不少;(4)城乡的社会福利待遇仍有巨大的差距;(5)国家仍奉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6)已出台的措施,法律层次不高,基本上是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其中很多规定还仅具有指导意义,约束力不够,存在不少漏洞;等等。
  总之,户籍制度虽有所调整,但无根本改观,迁徙限制、户口歧视仍然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存在。正如前面所说,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政府必须还人民予迁徙自由,还农民予公正。迁徙自由的实现,将极大推动经济的增长和现代化的实现,我们不能再为少数人的眼前利益,而丧失这良好机遇。
         六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发展的迫切要求。实行这一变革,关键在取消迁徙限制与户口歧视,形成尊重个人选择自由迁徙机制与不以户口为界限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过,这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联系到户籍制度、就业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制度、政治体制等作综合的改革。
  (1)应该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的保护。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可裁定该法律实效。美国最高法院曾裁定加州政府违宪,因为其歧视从外州移入的穷人。在加州穷人每月能领取600美元的救济金,而从路易斯安那州移入穷人每月只有200美元救济金。最高法院说加州的规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迁徙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迁徙自由将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