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2)通过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国家出台许多指导性措施,各地出现各种试验性地方户口,有的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能享受同等待遇的户口管理制度。
  (3)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实现迁徙自由。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户口管理机关仅是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证据,并加以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现有的户口管理制度,除了农村之间外,在城乡以及城市之间,都仅对户口迁徙开了一道小口,仅允许城市为引进人才与资金少量地吸收外来人口。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就是实行真正的迁徙自由,只要申请人又适当的住所与生活来源,就应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允许其迁徙。
  (4)合理确定迁徙自由的法律界限。与其它自由一样,迁徙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政府可对其依法限制。迁徙自由的实质是要取消从农村到城市、从城市到城市的迁徙限制,并不排除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风化或他人权利的法定限制.
  (5)进城落户的农民,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
  (6)大力推进城市化,改革市政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弱化城市居民的特权,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8)对于农民以及进城民工应予特别保护。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解决农民问题不能只是把他们推向市场,农民已经为现代化做出太多的牺牲,国家应该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政策)。对进城农民,应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否则对于他们,迁徙可能只是从贫穷的农村到城市的贫民窟。
  (9)应该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特别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来监督这一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长期没有其实际利益代言人,国家干部都居住在城里,是迁徙限制、户口歧视的制度性原因。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泉州分校 邮编:362000)
  注释:
  【1】于素云《农民非农化解放的桎锆》 《新华文摘》98年11期 第29页
  【2】王桂新《人口迁移将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新华文摘》2000年6期 第18页
  [摘要]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与保障,不过,在我国,却受到户籍制度的极大限制。改革开发以来,户籍制度随历经调整,但总体上仍然是一种身份制度,一种束缚个人自由的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的坚固堡垒和现代化的绊脚石。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将是中国民主进步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的迫切需要。目前关于暂缓迁徙自由的种种观点,集中表现为对农民进城的恐惧,这其实是某些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自私,也是对社会发展缺乏想象力的狭隘思想。户籍改革是一个热点问题,不少文章分析角度尚单一,结论也多是主张暂缓迁徙自由,本文特点是:运用多学科的观点对户籍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策略作了更完整的分析,认为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必须立即对户籍制度作彻底的改革,但这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主题词]迁徙自由 户籍制度 农民进城
 
     一
  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本文仅讨论狭义的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迁徙自由广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注视。据荷兰的马尔赛文等人1978年的统计,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另外有些国家虽未在宪法规定,但也是作为一种隐含权利存在,例如美国宪法未规定迁徙自由,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认了这一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邻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邻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其他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