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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迁徙自由

  我国1954年宪法90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不过,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没有出现。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并不等于取消该项自由,而只是没有成为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却对迁徙自由予极大的限制。
  户籍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现今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人口管理制度,如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不过,国外基本上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户籍制度(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我国户籍管理机关则不仅进行户口登记,而且有很大的迁徙审批权,如户口迁徙准入制度,城乡间农转非的户口审批权。建国初期,我国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公民在城市间、城乡间的迁徙基本上没有什么行政限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确立一套较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以法律形式对户口迁移作了极大的行政限制,对农村迁往城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小城市迁往大城市都严加控制,在城市与农村构筑了一道高墙。公民仅在农村之间、小城市之间可自由迁徙,不过,审批手续也相当复杂和繁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户籍政策逐年有所松动,但总体上仍然遵循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的迁徙自由仍无彻底的改观。许多专家认为目前实现迁徙自由的时机已成熟,彻底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势在必行。迁徙自由的实现,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大事,是中国民主进步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也是经济持续增长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二
  中国原有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身份制度,限制迁徙自由就是制造特权。计划经济下,户籍制度将农村和城镇人口人为地分割为性质不同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国家又对这两种人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客观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两个不同身份阶层。为了实现所谓的现代化,把农民置于不平等的位置,置于城市化现代化之外,侵犯他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虽然随着改革深入,二元化的福利制度逐步取消,但农民的身份转变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身份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户籍制度仍然是农民进一步解放的障碍,农民还远远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生存地位。商品粮取消了,不过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仍存在着不少人为制造的不平等。城里的教育国家办,农村的教育相当一部分却要农民投入。农不管你年收入是一千元、还是两千元均要交税,名为农业税、特产税,少则一二百元,多则三五百元。而城里人月收入没超过八百元的不用交一分钱,反过来政府还要给住房、交通、菜篮子等方面的补贴。现在机关加薪、事业单位加薪、下岗工人加薪、离退休人员加薪,但占人口多数的农民负担却在加重。为国家早期工业化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农民挣脱户籍的束缚走向城市,却被有的人蔑称为“盲流”,有时甚至遭受被遣散的命运。“农民进城打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就只能是城市职业岗位上的临时工。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城市企业在其招工简章中把是否具备城市户口为先决条件;几乎所有城市对外来人口的就业只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存在,正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城市的剩余工作。’““农民在城市承担着最脏、最累和危险性最大的工作,享受着最低的待遇、最少的福利和几乎等于零的人身保障。”【1】农民进城打工不仅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反而平添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在城里打工,除了身份证不交钱外,其他什么暂居证、务工证都交钱,名其为加强人口管理,无非不就是另外交几百块钱增加农民的负担。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实现和维护的就是人人平等,人人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在本质上同特权制度不相容。原有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制造身份制度、制造特权,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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