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机构是否只需对补贴及其产生的利益认定一次即可?
反补贴协议的第1条第1(b)款要求调查机构认定“由此而授予的某种利益”(a benefit is thereby conferred),美国提出,“is conferred”在英语时态中是一种现在时,表明“利益”在给予财政拨款(financial contribution)的同时产生了。因此,调查机构只需对补贴及其产生的利益认定一次即可,并没有义务去调查补贴后果的变化和补贴利益的转移。也就是说,美国认定存在补贴利益的行为在此后18年不应被复查,因为根据反补贴协议这是假设不变的。另外,美国还提出,假如要经常复查的话,其调查机构的行政管理将会因为承受很重的负担而无法进行。
欧盟与第三方一一反驳了美国的观点并得到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支持。墨西哥指出,根据反补贴协议的第11条、第17条1(b)款、第19条第1款,调查机构至少应三次确定补贴的存在,一是启动调查程序时,二是初步裁定时,三是最终决定时。同时,巴西指出,按照反补贴协议第21条的要求,美国有义务经常复查以确定是否仍有必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反补贴税对某一公司开征后,该公司所得补贴利益可能会有变动,补贴可能被撤回,公司产品销售额也可能有所变化。因此,美国假设补贴利益15-20年都不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反补贴协议所允许的最长时间的假设是对“造成损害”的假设,但这至少也要五年复查一次 。至于行政负担问题,巴西反驳到:一是美国当局人为地夸大了这种行政负担,二是反补贴协议第10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不允许成员国因行政负担而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三)、企业私有化改革中补贴利益如何变化?
1、利益的变化
美国虽然承认英国钢铁公司的私有化是在公平市场价格下完成的,但它认为原来补贴所产生的利益随着所有权的变化自动转移到新的公司里去了,这是一个“不可反驳的假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欧盟和第三方提出,反补贴协议的第1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应该确定特定公司得到的补贴利益(benefit),这是一种义务,因而不存在“不可反驳的假定”之说。
巴西则举了个例子来说明补贴利益的变化:假如A公司从政府无偿得到一支铅笔,那么A公司得到了相当于一支铅笔的补贴利益,当A公司将这支铅笔以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转卖给B公司时,利益仍然保留在A公司中,不过是以金钱的形式出现;当A公司将这支铅笔使用了一半之后再以公平市场价格将剩余部分转卖给B公司时,B公司支付了这半支铅笔的价格,它并没有得到补贴利益;当A公司全部使用这支铅笔时,则A公司得到了所有的补贴利益。假如我们把铅笔看成是一笔投资,则可以转换为资产或现金,同样情况下,B公司未获得利益。在私有化时,政府不再需要A公司而将其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则这时利益回转到了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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