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中包含了哲学成分、社会学成分、历史成分以及分析成分,是现实社会需求变化的综合体现。而契约自由于私法领域的凸现,在法哲学理论的发展中则经历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及实证主义法学派三个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之中。其显著特征是:以“理性”作为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是非的根本标准;奉行个性解放、独立、自由的个人主义;以社会契约解释权力的来源;分权主义及激进主义。古典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既以极大的勇气宣传革命、推动革命,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扫清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又以巨大的热情论证如何建立一个合乎“自然”和“理性”的新制度,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诞生和发展。[2]
《法国民法典》是古典自然法学之集大成者,是其最后一部、也是最好的一部法典。拿破仑曾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3]在这一时期,契约自由原则还仅仅潜伏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中,只能看作是“惟理性”的代表。
(二)注释法学派
法国注释法学派产于《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及德国19世纪“潘德克顿法学派”相比较,法国注释法学派将经验视为畏途,尊重理性,以揭示立法者的原意为目标。出于对《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崇拜心理,任一条文的自由解释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任何解释都是一种创造,都会破坏原意的完美性。因此,当拿破仑得知第一部《法国民法典》注释书出来的时候惊叹:“我的法典完了”。[4]但是,现实社会的丰富性使得两千多条文也难以尽收囊中,注释成了难以禁止的“合理”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蕴涵的自然法渊源、起草者的原意在注释法学者的演绎下被排除在外,注释出了一个仅以文意为限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他们把法典的条款孤立起来,并且把文意也孤立起来,使他们可以就此可以任意地作文章。[5]在注释法学派将1134条孤立之后,先把“契约在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曲解为“契约相当于法律”,然后从这一点出发,说明当事人通过契约为自己设定了法律。由此,契约自由原则渐渐浮出水面。
(三)实证主义法学派
法律实证主义曾被认为是与社会法学、自然法学并列的三大流派。它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反对先验的思辩,区分实在法与伦理规范和社会政策,以抽象的理念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之下,契约自由原则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一款中被“提炼”出来,并为实证主义者变为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所应遵守的唯一的法律,从而完成了契约自由逻辑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追溯契约自由在罗马法中的影子,将契约自由奉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都是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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