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影响合同自由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的差距。对经济强力的放纵不会自动地产生平等与和谐,与此相反的是,它常常会导致剥削的大量的产生。[12]市场交易的快捷与简便中往往潜藏着契约自由的尴尬和无奈。格式合同大量运用,厂商单方面拟定条款、决定交易条件,将风险与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在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中消费者更是除了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之外别无它法。而在这些最为需要契约自由的领域,契约自由却难见踪影。在此情况下,国家以制定竞争限制法等来给予弱势一方当事人最起码的保护,且不说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介入的方式给“自由”的理念会带来多大的打击,效果是否理想,这实际上是在向人们暗示:契约有需要强制的内在召唤。从另一方面讲,在对契约产生强制作用的情况还远不止经济地位差异带来的不自由,其至少还包括:
(1).契约订立中信息是否对称。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契约所要设立的权利、义务的认知程度,特别是在信息高速流转,机会稍纵即逝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凭借信息资源来控制契约的进程。在人们发现信息也是一种稀缺的财富而且只能有偿地提供之后,人们已经有了充足的理由相信,当合同是根据先行决定的交易条件订立的时候,应当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交易否决制度”来使合同当事人均衡地分担风险与义务。
(2).消费惯性。人们在生活、生产消费中往往会因为使用同一系列的商品,接受一种风格的服务而造成心理上的依赖,而这种依赖的结果却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偏好”,而是一种“惯性”使然。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许多消费者都清楚不论是“WINDOWS95”还是“WINDOWS2000”,其性能与价格都不能在同类产品中形成优势,但由于微软以捆绑销售的策略所赢得的市场占有率,将大多数消费者的习惯“锁定”在了其软件的风格上,让IBM、APPLE的软件显得“另类”而难以为消费者所认同。
(3).长期利益的考虑。即使依据经济学的假设,市场交易频繁,竞争充分而激烈,但只要想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合作关系,在一定是契约关系中放弃较小的利益也是不可避免的。“经过详细交涉阶段能够达成合意,深谋远虑而创造出的决定,有时反而带来不理想的交易关系,……这种(详细的)条款的设定表现出双方缺乏信赖,想要建立起友情关系的愿望不强烈,将理应相互协助的交易关系变成了敌对的(斤斤计较的交易),……”。[13]
(4).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契约是一个典型的博弈过程。双方以谈判、试错的方式最后达成一致。因此,技巧和经验成了当事人心想事成的关键之一 。只有能够掌握契约订立的过程,控制双方节奏者才能充分享受“契约自由”的无穷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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