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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评解

  六、法律依据与权利管理信息  
  《解释》对主张网络著作权应依据的法律也予以一一明确。针对目前网络上的各种侵权行为,《解释》九条对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18)和第46条第一款(19)作了规定,具体有:侵害人身权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1、2、3、4项之规定;侵害使用权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之规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之规定;侵害著作权邻接权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之规定;认定剽窃、抄袭作品的,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之规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解释》对一项新的内容作了保护,这项新内容便是“著作权管理信息”,《解释》认为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属于《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何谓“著作权管理信息”?传统书刊的书号、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作者署名、版权声明等信息就属于“著作权管理信息”。最早明确保护著作权管理信息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 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20)。美国1998年10月通过的DMCA(《数字化千年版权法》)也开始保护著作权管理信息。我国在1996年3月14日生效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中曾有类似内容,该规定第13条说: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及书号条码、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出版进口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进口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人合同登记证号。该规定列举的上述项目应该属于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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