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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免费时代的终结

  只有提供音乐文件上传下载服务的网站才是问题的焦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日颁布了《解释》,其中吸收了大量的国外知识产权网络保护法律成果,尤其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问题的认定预处理基本与美国DMCA的有关条款的精神相一致。根据《解释》的规定,网站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才能避免侵权:
  1、 对于网站本身提供的音乐文件,要获得足够的授权,即尽量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和书面授权,同时要注意保护版权文件的权利管理信息。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作者署名、版权声明等信息就属于“著作权管理信息”,因为《解释》规定对“著作权管理信息”的删改同样属于侵权行为。(7)
  2、 对于提供音乐文件上传的网站来说,一定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全面的登记,一旦发现侵权,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网站自身要建立完善的服务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检查,发现侵权内容及时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依《解释》第8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3、 当著作权人向网站发出警告时,要及时查验并采取措施。根据《解释》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要达到这个目的,著作权人需要先履行一项义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何谓“确有证据的警告”?《解释》第七条规定,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三项证明齐全就算是“确有证据”。因此,当网站收到这样的警告时,首先要查验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如果齐备就可以删除侵权内容,因此删除侵权内容并不构成对网站与内容提供者的合同的违反。
  4、 一旦网站被诉侵权,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解释》第六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权。该项法定义务是指: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违反此项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8)的规定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5、仅提供链接的网站不能构成侵权。《解释》没有把网络链接规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仅仅提供与MP3网站的链接不能算是侵权。因为链接原本就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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