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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国家是充分展开的国家概念

  (一)个体社会
  人这个概念,应当在与兽的对比中得到说明,兽的特征即在于其物质性,物质性表现为其完全附属于身体与环境,并没有意志自由。人的特征在于他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即是说,作为普遍,表现出精神性;作为特殊,表现出物质性。因此,人虽然部分地和兽一样,都具有物质性,但人的可贵,即在于他的精神性。精神能反思物质并超越物质,亦即,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
  人性是精神性和物质性的统一。就其精神性来说,人是善;就其物质性来说,人又是恶。因此,人性不是简单的善或恶两者必居其一的问题。由于特殊乃是普遍的展开,普遍在展开为特殊之后复扬弃特殊于自身之中,成为个体。因此,人性问题可以这样来看:人性就是展开自己为恶并扬弃恶于自身之中的善。亦即,人性本善。但我们马上就会看到,人作为物质实存,往往为物欲所蔽,迷失本心,丧失了反思的能力,从而在现实中表现为恶。但即令是恶,从根本上来说,乃是善的展开,善作为普遍,必将扬弃特殊的恶于自身之中,从恶中将体现出善。正是因为这一点,人们基于私欲的行为具有共同性,这使得人们之间的协作成为可能。
  人性既然是精神性和物质性的统一,这就表明人性并不是由精神性和物质性组成。不是说人性是一部分是精神性,另一部分是物质性,而是说人性即是精神性,又是物质性。这样的人性是直接性的,人因此是个体的人。个体的人是直接性,这就意味着他是自足的,自己规定自己,排斥他物的,因此是独立的。否则,如果他是被他物所规定的,这就意味着他的存在是以他物为中介的存在,因而是间接性的。现在他是直接性的,因而他是不以他物所规定的,因此是独立的。
  这种独立的个体的人的集合,还不能称其为真正的社会,它还处于无机状态,仅仅表现为集合。我们将这样的集合称为个体社会。个体社会是由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个体的人均全部地保留其独立性,每一个人均按自己的意志行动,因此整个社会并未形成统一的意志。这样的社会表现出简单性和直接性,仅仅表明其特征是集合。对于这样的社会本身并没有什么可说,值得了解的仅仅是组成它的个体的人。
  (二)组织社会
  个体的人已经宣称自己是自我规定的、排斥他物的,但我们将看到这只是片面的真理。凡趋向于无限之物必然是不断吸收他物于自身之内的物,被吸收后的他物融入自身,他物对自身的规定成为自我规定,因而显示出无限性的趋势。但个体的这种排斥他物的特性表现出对他物的斥力和对自身的引力,因此表现出有限性。凡有限之物必受他物限制,因此我们演绎出与他物的联系。现在我们发现,个体不可能不与他物发生联系,个体这个概念潜在地包括了这种联系,否则我们无法演绎出这种联系。这样,人不再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互相依赖,都以他人为中介而规定自己的存在。人扬弃了自己的独立性,结合而成为组织,所有的人都互相依赖,所以社会就是最大的组织。因此,我们称这样的人是组织的人,这种社会,我们称为组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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