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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国家是充分展开的国家概念

  (一)行政政府
  政府作为对社会的限制,首先表现为直接性地对社会限制,这就是行政政府。这种限制是直接性的,因而也就是强权。行政作为直接性的对社会的限制,其本质就是恶,并且毫不掩饰地表达出来。但行政作为必然被演绎出来的恶而言,又是不能没有的。行政作为恶是由社会演绎出来的,因此善被潜藏起来;同时,行政是基于善的目的而被演绎,因此行政行为的后果将展现出一定的善。
  对待行政的态度,必须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反对政府万能主义。无政府主义的要害在于,否定政府,必然导致否定社会,其逻辑结果将使人退化为动物。政府万能主义的要害在于,政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们的生老病死等全方面的生活,人们无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一切均由政府安排。这种政府毫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实质是无限制的恶的泛滥。我们所采取的态度基于这一点:行政政府是必要的恶,应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其范围。我们已知道政府是社会必然演绎的恶,因此,政府只有在社会无法处理自身事务时才插手处理。对于行政,我们虽然知道其是直接性的强权,但在社会事务需要由政府来处理时,是否应由行政来处理,现在却无法演绎出来,由于现在我们只演绎出行政,所以只能由行政进行强权处理。
  行政作为直接性,表现为单一的意志,这表明,在行政内部,下级服从上级,同一级中,不存在交涉制度,而是采取首长制。
  (二)立法政府
  行政作为直接性的存在,同样是有限的。对行政的限制是行政的对立面,因此是间接性的存在。间接性表现为互相依赖,这就是立法政府。立法与行政相反,表现为复合的意志。这表明,在立法内部,存在着独立的意志,不存在上下级问题。成员意志通过交涉而形成统一的意志的制度,即是委员会制。成员意志的独立性还表明,每一个成员均不可能是由另一些成员任命的,这样,成员来源于社会的形式仅仅表现为选举。选举是指立法成员由社会独立一个个地产生。立法成员如果是由上级指定选出的,则表明此立法仅仅是虚假的现象,其本质仍然是行政。
  立法政府并不是直接地对社会施加强力,而是间接地对社会施加影响。凡直接性的影响即是强力,因此立法作为间接性就是仅仅向社会宣示其意志,这就是立法的字面意思:制定法律。
  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那种认为立法产生行政的观点是不确切的。我们已经从行政演绎出立法,这个过程告诉我们,行政产生出立法。从历史的发展中也可以看到,立法是后继于行政的。近代国家的建国过程最清楚地表现出这一点,建国前是通过行政力量打下江山的,建国后再通过行政力量组织选举,形成立法。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问,即当代议会制国家中,议会产生内阁的问题如何解释。其实这两者是不矛盾的。我们从行政演绎出立法,这个过程是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抽象的行政潜在地包含着具体的立法。现在具体的立法已经被演绎出来,它展开地包含着行政,只要抽去其间接性,即是行政,因此当然可以从立法演绎出行政。事实上行政产生立法,立法也产生行政。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谁是第一位的问题。我们看到行政从无中演绎出立法,而从立法中抽象出行政无非是抽象出已存在的东西而已,因此行政应是第一性的。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立法产生出的行政所表现出的行政性毕竟不同于直接由社会产生行政,而由社会产生行政才是行政理性产生的正途。因此美国总统由社会选举产生要比英、日等国由议会产生内阁优越,其理由即在于此。这种由社会选举产生行政领导人即是行政立法化,这表明行政朝立法量变, 无疑要比由行政自行确定其领导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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