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政府均是有限,社会就演绎出非社会的政府而言是有限,政府就被非政府的社会所演绎而言也是有限。社会和政府就互为对立面而言是互相限制,限制即是规定,因此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会存在。这种互相依赖,表现为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社会从无中演绎出政府,因此社会是本质,政府是现象。现在社会和政府互相依赖,因而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个有机体,作为社会和政府的统一,就是国家。国家不是社会,也不是政府,将国家误解为社会或政府,都是错误的。
(一)行政国家
国家最初表现为直接性,即国家内政府和社会处于直接对立状态,政府欲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而社会则要维护自己意志的独立性,两者因此是不可调和的,尖锐对立的。这时的政府还只是行政,因此,直接性的国家可以称为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表现为社会和政府的暴力对峙。社会在政府的暴力压迫之下被迫接受政府的意志。社会从来不认为政府的意志就是自己的意志,改朝换代并不是老百姓关心的事。中国的历代王朝更迭,罗马帝国的崩溃,并没有使百姓感到自身意志的消灭,而是异己意志的消灭。“行政权力所表现的是国民受人统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 同样,政府亦视社会为异己存在。政府表现出的第一意志即是维持自己的统治。社会和政府的意志互相对峙,不能调和,国家的意志因此是潜在的意志。国家虽然存在,但却没有形成自己的意志,还未能反思自己的存在。
国家的这种直接性还表现在国际关系中。由于行政国家中,社会的意志被政府所压制,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意志实际上是政府的意志。政府的直接性意志有如在国内对待社会一样,对待外国政府及其社会。直接性的不能妥协的政府间意志必然发生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有如其发生一样,都是直接性的,即以暴力来解决,最激烈的方式即是战争。以战争作为解决冲突的最终方法,是行政国家国际关系的特征。行政国家表面上虽然具有意志,并且是直接性的意志,但我们应看到的是,在行政国家里,社会的意志被政府所压制,因此并未表现出来,被表现的仅仅是政府的意志。狄骥认为:“在一个国家, 一个议会里,当国家首脑表达其意志时,不应该认为,也不能认为他们表达的是国民意志。这只是一种虚构;他们表达的是他们自身的意志。” 在这个意义上,狄骥的话是对的。
(二)立法国家
与行政演绎出立法类似.行政国家作为直接性的有限,是受间接性的有限所限制的。这种限制,是对行政国家的否定;这种否定,是通过扬弃其直接性进行的。国家作为间接性,表明它是中介的存在。这表现为,政府和社会通过中介来交涉达成统一的意志。这个中介,就是立法。这个时候的政府发展为立法政府,因此这样的国家,可以称为立法国家。
立法国家的特征即是间接性、中介性。在立法国家内,政府和社会不复是直接性的暴力对峙。社会通过选举其代表形成立法,社会的意志就这样通过立法机关被表达出来。立法政府的意志不复只是政府自身的意志,而是吸收社会意志于其内,以政府意志形式表达出来的意志。这样的意志实质上是立法国家的意志,因为它是政府和社会意志的有机统一体。社会和政府通过立法进行交涉,即是说社会和政府都能反思自己的意志,否则就是直接性的意志。国家意志作为反思的结果,表现出反思性,因此立法国家的意志是展开的意志。立法国家之区别于行政国家,即在于行政国家的意志是潜在的意志,国家还未能反思自己的存在;立法国家的意志是展开的意志,国家已能反思自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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