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反思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中,即每一个国家在表达其意志时,如果出现冲突,能互相反思以调整自己的意志。国家间这种间接性交往的结果即是条约。条约即是国家间的契约。以条约而不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是立法国家超越行政国家的一大进步。这里容易误解的是以为立法国家绝对否定行政国家,从而国际间的争端只能通过条约解决。立法国家是由行政国家演绎而出的,行政国家仍然存在,只是被展开地包含于立法国家中而已。立法国家也能演绎出行政国家,其理由与上述立法演绎出行政类似。一旦有立法国家退化为行政国家,就会表现出以暴力直接性地解决冲突的意志,而立法国家由于无法以交涉解决冲突,也会表现出直接性,冲突的结果也会导致战争的发生。因此,战争也会发生在立法国家和行政国家之间。
(三)司法国家
达到了直接性和间接性统一的国家,即是司法国家。司法国家既不象行政国家表现为社会和政府的直接对峙,也不象立法国家表现为社会和政府的中介,而是综合两者而有之。这种直接间接的统一表现为政府和社会以中介的方式进行交涉并以直接性的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司法。因此这样的国家,我们称为司法国家。
司法国家内,社会和政府的这种直接中介相统一的方式比之于行政国家的直接对峙和立法国家的中介,其优越性是明显的。社会和政府直接对峙,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这种关系内容平乏。行政国家实际上是初始阶段的国家,国家仅仅在形式上看起来是国家。国家的意志还是潜在的,表达出的仅仅是政府本身的意志。社会和政府中介比之于直接对峙,其内容要丰富。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使立法国家比行政国家更要有机化。但立法国家的这种中介性仍然是有缺陷的。中介性本身即是一种有限,以中介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远比直接性方式复杂,如果出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会使得社会和政府之间的交涉陷入僵局。这种有限在直间接相统一的司法国家中得到克服。由于司法拥有裁判权,中介过程将因之不会无限期延长,也会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作出裁决以终结中介。司法国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大量的事务更多地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
司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国家间的中介以及最终由一中立机构进行裁决来解决冲突的方式。这种中立机构即是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国际法院的产生标志着国际关系冲突处理机制的充分成熟。
这里要对行政司法化、立法司法化作一说明。行政司法化、立法司法化就是以司法的形式进行行政、立法,比如行政和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这种现象存在的理性依据在于,无论的行政还是立法都是趋向于展开为司法。有些本来属于行政、立法的事务渐渐地通过司法方式来处理,表明了纯行政、立法的局限性,需要司法来进行处理。行政、立法司法化这一现象表明其自身仅仅是一种过渡,最终会发展为完全的司法。这表现为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不合理的方面最终被扬弃,而趋向于合理的完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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