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观点,只看到统治阶级对普通法律的制定、认可,没有看到统治阶级制定、认可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规则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而这种法规则又是全部法律的基础。因此,这种观点没有找到法的真正根源。
(三)普通法律要么表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要么为多数人所接受。
⒈大部分普通法律表现了多数人意志。
不能否认,阶级社会中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阶层或阶级,在依基础法律制定和认可法律的时候,可能会首先考虑自己或本阶层本阶级的利益,并把这种考虑表现在法中。但是尽管如此,即使是在少数人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社会里,享有立法权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普通法律,大部分也是表现了多数人意志的。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我国夏朝法律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⑥这能说不是当时多数人意志的表现吗?我国《秦律》中的《厩苑律》、《仓律》、《田律》,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能源和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现了一定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⑵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会中有关商品交换的法规则;我国秦代关于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法规则;当代有关市场经济、道路交通、城市规划,计量、邮电、卫生、药品、电力调度、消防、广播电视、语言文字、会计、金融、货币、计算机等方面管理的法律。这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⑶规定某些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的法律。纯粹的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从本质上说,它们是依靠舆论的力量由行为人自觉遵行的行为规则。它们不包含人为的压力要素。法律允许人们对是否遵行这类规则做出选择。但这并不妨碍一些重要的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被吸收为法规则。如我国古代禁止乱伦、禁止通奸的法规则、规定“不孝罪”的法规则;科威特女子无选举权的法规则;新加坡关于在公共汽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要受处罚的法规则等等。这些规定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的法规则也都是该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数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这主要指剥削阶级类型社会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这种法律,也是在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规定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却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至于多数人接受这种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统治者的欺骗,还可能是出于对统治者的畏惧。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毕竟没有超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当多数人坚决反对这种法律的时候,法律的修改就为时不远了,开始往往表现为暴力革命、战乱四起、社会动荡,接着便是旧政权的瓦解、新政权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就是多数人在以极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虽然新政权的统治阶级仍然是少数人,但原有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比旧的王朝的法律对劳动人民较为宽容的原因。社会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如要改变那些表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唤起多数人的觉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转为坚决反对那些法律时才能取得成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阶级社会历史上一切成功的社会革命均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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