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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探讨

  (4)在阴影中的宪法
  宪法之所以在二百年后仍具有强大生命力是因为制宪者在制定时绝没有想过要设计个 乌托邦,而是把现实因素考虑进来。但同时也正因为其妥协的因素,使其处于阴影中,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法是“与死亡签定的契约”。例如对奴隶制的安排。宪法中没有“奴隶”,“奴隶制”的字眼,而是使用“其他人”等词汇,但奴隶制的存在却是现实。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奴隶贸易条款”都可以表明宪法实际上承认了奴隶制。
  宪法有处在阳光的一部分,有处在阴暗中的部分,但这并不能否定1787年宪法的巨大价值。我们不能用现代人的眼光来评价当时的宪法
  宪法长寿之首:妥协、给了他不断生存修正、学习的空间,刚柔相济、有理想、有现实。
  3、宪法与公民自由权。
  宪法文本中使用民主平等、法治,但不能否定其存在可能的现实,文本中也未提到个人的权利(自由)。
  宪法制定当即提出修正案,1791又提出并通过十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表现出
  妥协的法案,存活长,修改快)
  1、4、5、14条修正案构成公民在宪法上主要的自由权利。信仰自由言论与表达自由和平集会与清愿的自由――第一条修正案(以否定方式限制国会立法权),老师认为思想作为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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