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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初探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袄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图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侯及谶者,‘五经纬’,‘尚书中侯’,‘论语谶’,并不在禁限。”(摘自《唐律疏议》卷九“私习天文”)
  “诸造袄书及袄言者,绞。”(摘自《唐律疏议》卷十八“袄书袄言”)
  由此可看出,唐朝统治者对于私藏天文图书、工具的处罚并非很重,但是如果有人利用观测到的天象妄做评论,尤其是作出对统治不利的评论时,这是统治者最害怕的,也是重点打击的对象,将会被判为“袄书”,“袄言”,处罚将是严厉的。
  《宋刑统》在禁止私习天文方面对“唐律”做了继承,对掌管天文观测和其他可以接触到天文图书的官员的职责又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从根本上把天文学揽为统治者的“私学”。“……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指天文图书),于外边令人看览……所有每年历日,侯朝廷颁行后,方许私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方科罪”(摘自《宋刑统》卷九“禁玄象器物”)
  元朝的统治者基本继承了前朝的经验和相关条文。元朝增加了伊斯兰天文台,称为回回天文台,于是法律上也相应增加了禁止私习伊斯兰历法。“至元二年七月,禁私习回回历。”(摘自《通制条格。世祖纪》)元朝时方士和星术之士喜好借天文巴结元朝贵族,因此出现了许多禁止贵族接触方士和星术之士的敕令。“大德十一年十一月,敕方士,日者毋游诸王,驸马之门。至大二年正月禁日者方士出入诸王,公主,近伺及诸官之门。”(摘自《通制条格。武宗纪”)“至治元年五月,禁日者毋交通诸王,驸马,掌阴阳五科者毋泄占侯。”(摘自《通制条格。英宗纪》)“泰定二年正月,禁后妃,诸王,驸马,毋通星术之士,非司天官不得妄言祸福。”(摘自《通制条格。泰定纪》)
   《大明律》把私习天文和收藏禁书列为一条之内,内容大致与前几朝相同。由于西洋天文学在明朝中、后叶传入我国,部分西洋天文学家(主要是传教士)也进入我国,明朝禁止私习天文的具体执行已不象以前那么严格《大清律例》在“收藏禁书”一条中只有对收藏天文图书的禁止,而无对私习天文的禁止。原因一是西洋天文学所含有的对“天命”等主观预测比较少,其传播不会动摇统治,只要禁止收藏中国传统的天文图书,谶书等就足矣。二是如果再规定禁止私习天文,那来到中国的西洋天文学者到底如何定义,也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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