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经济呼唤新的游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高级研讨会综述
宋连斌
【全文】
为新经济呼唤新的游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高级研讨会综述
【感谢张楚老师供稿】
世纪之交,随着internet技术日渐成熟,人类进入以IT产业为基柱的新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通称为电子商务(e-commerce)的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其交易量及增长速度均十分惊人。事实上,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必备工具,并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引发种种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及在线争议解决,等等,现有法律要么不适用,要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促进新经济,遂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示范法并于同年12月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稍后,UNCITRAL又起草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其它国际组织也不甘人后,如经合组织(OECD)拟定了《规范性意见》、欧洲联盟正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指令等。有关的国内立法进展也很快。美国继犹他州1995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后,发布了《美国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UCC)中增加了两章:电子
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次年还作出进一步的修改、重述和评述。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亦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立法。
中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异军突起,并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上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迎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及规范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中国在滚滚而来的新经济浪潮中立于有利位置,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对此,法学界应有推动、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远见卓识。有感于此,2001年1月13日,由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发起,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研究中心和暨南大学法律系,并在暨南大学法律系的具体操办下,在广州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举行了一次高级研讨会。与会者均为国内对电子商务法颇有研究及有志作进一步研究的中青年同道,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黄进教授主持会议,暨南大学法律系主任周显志教授、刘颍博士、吕国民博士,北京邮电大学信息法律中心主任张楚博士、武汉大学在读博士张涛先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宋连斌博士以及暨南大学法律系部分师生参加了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亦委派其代表刘品新讲师莅会。本次会议不拘形式,畅所欲言,对中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黄进教授首先指出,电子商务立法仅10来年的历史,国内外差距不大,基本上处于同一起跑线,相对而言,与国际学术界交流的条件比传统法律部门优越。实际上,中国法学界对近几年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较为重视,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通过立法予以规范、调整、引导则明显滞后,为此,法学界应有所作为,让学术活动引起立法部门、政府主管机关的重视,达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本次研讨会,通过讨论,在对电子商务法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与会者分工协作,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下称《示范法》)。再根据初稿,进行较大规模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