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系统法学大纲㈣

  人类总是在试图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而按照系统法学理论,社会系统的运行是以法为依据的。因此,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必须要通过法。既然要通过法,就得知道法和法规则的规律、知道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知道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也就是说需要应用法学理论。但单靠应用法学理论是不可能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或者说是不能实现最佳控制的。社会这个巨系统有它自己的极其复杂的规律。哲学家、各人文科学的科学家、各人文科学的边缘学科的科学家的工作,就是在分别地探索这些规律。尽管这些分散的探索有的很深入有的很肤浅,但只要人们想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那就必须要把法学理论同这些理论结合起来。如此看来,以用来控制社会的法的某一组成部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实际上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相交叉所形成的学科:宪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立法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方面的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犯罪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诉讼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审判学、证据学、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等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作为社会控制学的分支学科,直接为人类控制社会系统的实践服务,它们并不象我国正统法学理论所说的那样,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三、法学与社会控制学
  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是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应用系统科学的方法,但前提必须是人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已经深化。但迄今为止,人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还是很肤浅的。不仅对社会系统的系统目标、系统标准阐述不清,就是对社会系统的最小要素──人的认识也是残缺不全的,不管是生理上的人还是心理上的人。因此,在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一些看来似乎简单的问题,回答起来却是极其困难的。如社会系统的整体目标应当是什么?把控制社会的中介──法,象目前这样分解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是否科学?如何实现法系统结构的完备和合理?法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否有助于社会系统整体目标的实现?对于这些问题,某一个科学家是回答不了的,某一方面的科学家群体也是回答不了的。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在对社会系统的运行实行控制,这正需要深化对社会系统的认识。但目前我国有关社会改革的研究者们因地域、部门、学科的不同,正在被人为地分割开来、孤立起来搞研究做学问,殊不知这种状态正好似“瞎子摸象”,如不彻底改变,我们对社会系统的认识将会永远停留在“瞎子摸象”阶段,摸来摸去,总也摸不到社会系统的真面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