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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然而,1970年公约存有不少不足,一些因草拟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遗留的法律漏洞,尤其是私法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对文物的系统保护。为此,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有关草案,于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 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 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 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公约严格限定于私法框架,“没有任何有关公法领域的规定”, 不同于规定缔约国负有诸多行政性义务的海牙公约和1970年公约。
  二、对上述公约的评述与我国追索文物将面临的有关法律问题
  上述三个国际公约构建的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律制度,无疑对各国打击劫掠文物,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发挥积极的作用。埃及、希腊、中国等主要文物流失国曾先后依据公约,通过法律与外交手段,收回部分流落海外的珍贵文物。然而,与各国流失文物总量相比,依据公约成功追索的文物实在微不足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四十年来,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未能有效约束武装冲突中破坏文物的行为,阿富汗、前南、柬埔寨等地区性武装冲突,都使当地的大量珍贵文物惨遭劫掠和盗运; 而1970年公约通过近三十年来,世界范围内文物被盗及非法出口数量不降反升。因此,在国际公约取得一定成效的背后,我们仍应对它们构建的国际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打上大大的问号,看到中国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时面临的种种法律层面的问题。
  1、公约的追溯力。这将是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面临的最大问题。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0年公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有无溯及力的条款,依国际法原则与惯例,通常认为该两项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文物劫掠和非法出口没有溯及力。  1995年公约规定,公约被盗文物的返还只适用于公约对请求返还被盗文物的国家生效后从该国盗走的文物或位于某一公约已生效的缔约国境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只适用于公约已在请求归还的国家和被请求国家均生效后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因此,1995年公约仍没有溯及力,尽管公约又规定这既不使公约生效前的文物盗运合法化,也不影响各国对此前流失文物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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