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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的现代化

  但人类社会的某些文化特征具有恒存的联系性,特别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天然的社会关系形态,社会是很难完全剥夺、甚至消灭其生存依据的。八十年代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社会关系进入了一个重新调整和组合的新阶段,据笔者从农村实地调查的分析看,农村改革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断收缩、退化的过程,夏勇先生也说过,农村社会的变迁是“背公为私”的过程。[1]由于公权力的行使在松动, 村委会行使的权力在缩小,村委会功能的发挥达不到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它难以有效地组织农户间的联合和管理,甚至一些村委会瘫痪、软弱,没有威信,放任或支持宗族活动,让宗族势力凌驾于基层党组织,加之,为宗族提供条件的各种旧传统资源如旧族谱、宗祠、宗庙等设施并没有消失。这样,农民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联合的事项时,“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于是,宗族势力找到了复苏的机会,宗族关系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文化形态。
  二
 
  宗族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当今农村比较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而且也给法学领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挑战。比如,宗族的法律危害性是什么?宗族给法律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或影响?在没有法律传统的非西方式的乡土社会能不能允许宗族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有没有好处?我们在立法中怎样保护有利的宗族?限制非法的宗族?在社会变迁的过渡时期,怎样引导农民学会运用“现代”的法律手段?现代的法律又怎样才能步入基层,为农民接受?中国本土化的法制建设应如何搞?等等这些问题,既实在、又具体,今天的法理学应作出一个象样、实证的、深刻的回应。
  《比较法研究》95年2 期编后小记《立法与风俗》中有这样一段评论,给笔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编后记说,今天立法在数量上是急剧膨胀和范围上是无所不包,但立法却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非国家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前提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勘忧虑的事情。文章还援引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的观点“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也就是说,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以此说明一个民族的风俗乃是深层次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是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风俗不能受到任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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