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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当一个基本进程具有有效的科层制机构,并能满足其参与者的正当需要时,单方面行动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5.实践中的国际政治与法律进程:一个历史的考察
  冷战前的国际社会
  直至20世纪初期,国际社会基本上处于第一种基本构造,即缺乏一个科层制的决策机构,此时期的单方面行动事实上扮演了决定制作者的角色。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但由于缺乏实际权力,在维持国际秩序上步履维艰,很难作出真正有实际意义的举措。因而这时的世界只能说是处于第二种基本构造——具有一个无效的科层制机构。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试图建立第四种基本构造,创设一个能保证其成员基本安全需要的组织,并为此而实行了普遍性的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宪章中不但规定了短期的自卫权,还规定安理会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武力的权力,以应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17]
  这些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实际状况的。5个常任理事国在创立联合国时一致认为,公开使用武力危害主权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是最严重的威胁国际秩序的行为;从而,对那些违反已被普遍接受之规范的行为,国家不能单方面地予以对抗,而必须通过联合国的集体行动来进行对抗或救济。其他事项被认为是属于国内管辖(即所谓的“内政”)的范畴(尽管对这些事项的规范性质,5个常任理事国可能有不同看法),而不在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范围之内。在这一时期,单方面行动一般都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冷战期间及冷战后的国际社会
  随着冷战来临,联合国宪章所建立的这种基本构造虽仍然存在,却已经迅速地从其所意欲创立的第4种模式退化为第3种。在根据宪章安理会应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情形中,否决权的行使几乎总是实际上使安理会陷于瘫痪状态。相应的,本质上属单方面行动的处理安全问题的手段大大发展,尽管当事国仍在努力使这些手段荫庇于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之下。对宪章2条4项的扩张性(并且有时是明显生硬的)解释发展起来,以填补由于宪章对武力的广泛禁止与拥有排他性使用武力权的机构——联合国安理会—的失灵而造成的空缺。甚至是国际法院,在谴责单方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时,[18]也不排除它在某些情形下的正当性。
  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中,国家已不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越来越多的非政府性的参与者也加入到了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之中。事实上,人权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就应归功于这些非政府参与者的推动与影响。毕竟,国家往往是不愿意看到其权力受限制的,而人权法却恰恰要规制国家对待其人民的方式。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国家的对其利益的竭力维持,现今大量正式文件中的人权规范大概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不会像现在这样基本仍停留在一种理想与激情的层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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