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比《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前后各版,可以发现英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轨迹:
第一,由普通法占主导的国际私法发展为普通法与成文法并重的国际私法。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英国国际私法鲜有成文法渊源,“国会立法人员甚少涉足这一领域”(第1版前言),而到二十世纪末,成文法在英国国际私法中占具重要位置,并且数量急剧上升,与7年前的第12版相比,该书1999年第13版所使用的重要成文法就增加了3部:1995年的《国际私法(各种条款)》,1996年的《
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1996),1996年的家事法(the Family Law Act 1996)(第13版前言)。
第二,由单纯的国内法内容发展到法律中吸收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内容。虽然英国对国际私法方面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采用的是转化方式,即英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在英国国内并不直接生效,而必须经过国会立法,以国内法方式执行,但转化后有关国内法的内容与国际条约的内容互相一致。早期英国很少加入有关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这在前几版的《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中可以看出,二十世纪下半叶,英国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参与了大量的国际私法国际立法活动,为数众多的国际私法条约以国内法方式在英国国内得以实施,《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最近各版中涉及的英国已实施的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有:1968年《布鲁塞尔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执行公约》,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海牙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等(封底,评论)。
第三,英国国际私法的范围,近一个世纪以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自《戚希尔与英国国际私法》第1版至第13版,均持相同观点,即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三部分内容: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适用(页7),这反应了英国国际私法学界一贯的实用主义立场。这种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影响了近晚很多国家(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二十世纪末的多数国际私法典大都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中国学者们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亦采纳了这一模式。
对比《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与英国另外一本享誉全球的国际私法著作《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Dicey &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饶有趣味。后书历史更为久远,其第1版由戴西(Dicey)于1896年出版,后有戴西、帕里德莱·克斯(A·Berriedale Keith)、莫里斯(Morris)、科林斯(Lawrence Collins)等四代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不断修订,最新修订版是2000年的第13版,该书1980年第10版已有中译版出版。[9]首先在形式上,《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与《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结构不同,前者分总则、分则上下两卷,第1卷包括“基本制度”、“程序”、“管辖权与外国裁判”三部分,第2卷包括“家事法”、“财产法”、“公司与破产”三部分,篇幅比后者远为浩大,该书第13版上下两卷正文就有2300页。在名称上《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传统使用的“冲突法”概念而不是“国际私法”。其次从内容上看,《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注重法律规则的具体操作,因此其对英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及理论基础未作论述,而且在第2卷中,该书象法律注释书籍一样,先列出规则,然后是评论,其后是判例。相比而言,《戚希尔与诺思国际私法》注重制度的梳理,理论性强一些。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前书对从事实务的律师、法官而言,口味更为合适,事实上,早期英国法官曾直接运用该书中的规则判案。而后书对大学教师学生更为合适,因为它是一本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