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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的法律思考

  第二、充分结合现有的国情。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发展很快,但无可否认的是由于运做经验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体制缺陷,由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我国资本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已经成为“有计划”的资本市场;2、功能缺陷,在一个“跛足”的市场结构和单调的交易环境下,资本市场的总体资源配置功能以及价格市场化的基础不具备,聚财——用财——生财机制不健全使我国资本市场主要功能在实践中演变为“圈钱”;3、规则缺陷,不但许多应有的法律的规则不具备,而且已有一些法律也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意志“磨合”的产物和“拼盘”的结果。
  正是由于存在这诸多互相连结交织的缺陷,政策的制定才应该更加趋于谨慎:1、信息披露制度的“泛化”,信息披露制度原来只限于要求上市公司业绩和影响经营的重大举措等信息的及时公布,这一点在西方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是必要的一环,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披露对于投资者判断资金去向和投资收益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我认为,“政策市”的性质决定了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左右了投资者的投资趋向,更主要的还有相关国家政策的调整,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因此国家政策在正式颁布和生效前,应该有一个公布和充分披露的过程,例如上面所提到的立法过程中的听证和新闻媒体的刊登等,这对于投资者及时获取正确信息,调整投资策略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反对立法公布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暧昧还可以减少由于庄家恶意的炒作和散布谣言所产生的对股市的不正常影响。这一点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就充分显现出来,设想如果《办法》在正式实施之前能够经过听证和新闻媒体公布这些程序充分地公示出来,那么即便存量发行的方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对于股市的影响也会由于足够的缓冲期的存在而减少到最低。
  2、提倡温和的政策调节机制,即要求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的时候应该循序渐进,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忽略了相关问题的连带关系反而会对政策的施行起到反作用。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有立刻解决的需要,政策上的急噪冒进表现在股市上就是反常的暴涨和大跌,暴涨使得激情冲昏了头脑,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远远超出公司赢利水平,造成市盈率过高,股市充满泡沫和泡沫掩盖之下的危机;大跌则使得投资者资产缩水,引起股市恐慌,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两者都是有害的。因此,温和的政策调节机制是稳定证券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国有股需要减持,但是当我们撇开国有股减持已经偏离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结构的立法目的这一点,而单单考虑存量发行的方式时,可以发现国有股捆绑式高价减磅的方式,由于打破了市场的价值均衡,而未免显得粗暴和不切实际,其实我们还可以有更温和点的选择:回购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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