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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年猝死网吧引起的法律思考

从少年猝死网吧引起的法律思考


杨凤云(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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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少年猝死网吧引起的法律思考
       杨凤云(中国政法大学)
  少年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而少年的成长依靠我们全社会的力量去呵护。如果一个少年从这个社会消失,无论他或她是否学习成绩优秀,都将是这个社会的遗憾和不幸。
  报道少年或儿童沉溺于游戏的有不少,但发生死亡的例子实在少见。2002年4月23日文汇报报道:4月17日南昌市豫章中学17岁的高三学生余斌在南昌市船山路上的“辉荣网吧”玩网络游戏《传奇》过程中猝死。班主捷利兵老师介绍自寒假补课、3月份以来余斌一没到学校上过课。父母反映,他每天按背书包上学;网吧老板和这一带上网的网民也反映,每天都看到余斌在这里上网玩游戏。一个将要上大学的少年的死亡对其父母将是何等的打击!而这一和我们大多数人无关事情上,却可以引发许多不被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第一:余斌的死亡和学校、老师有没有关系?或者说老师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主要目的是维护教师的利益。对学生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有规定,也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不具体。让我们看一下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余斌之事,班主任老师是否尽到义务了呢?1997年8月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 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第六条规定 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而捷老师作为班主任几个月的时间对余斌不上课的事不管不问,这是否是热爱学生的表现?对于成绩差的学生就应该放任自流吗?余斌不上课,家长不知情,老师又不于家长联系,这是不是违反了《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而老师讲完课后,不论学生是否到课,都应当算是完成了教学任务;但是教育任务显然没有完成。老师的天职是教育人,学生不上课,老师漠不关心,如育人呢?在实际生活中,所有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指标除了教师的备课外,就是学生的考试成绩。也就是说,只以教学重要任务,教师只考虑升学率,“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无法考评。第四款是职业道德提升为法律的表现。老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而在中国仍为应试教育的状况下,只有成绩好的学生才能得到老师的重视。教师法的规定如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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