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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之逻辑关系

  于是人们进一步认为,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以彻底断绝刑讯逼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也有人提出,无罪推定与沉默权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我想这是出于对沉默权的一种误解。在美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逮捕或拘留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向其说明他的权利,最典型的一句是“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并不代表必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审问和指控可以保持沉默,当然也可以不沉默,那就是要么承认犯罪事实,要么为自己做无罪的辩护,保持沉默实际上也就是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相形之下,在如实回答的情况下,虽然丧失了沉默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为自己辩解,表面上看,似乎各有利弊,但是,人在一个案件中并不仅仅只是一个客体,他所要做的和可以做的也不仅仅只是被动地等待着对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在没有被判有罪,在没有被剥夺相应的权利的时候,他仍然是一个社会正常的主体,而当我们考虑到这一系列的因素,那么上面的论述将有可能被改变。
  三,权利的分析
  在关于无罪推定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分析中,权利的分析应该是至关重要的。作为权利的个体,个人并不因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丧失某些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首先必须讨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言论自由。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限定而行使的,问题在于,是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界限。也就是说,是否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就不能再行使其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必须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我想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理由在于无罪推定。
  既然,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那么,毫无疑问地,他仍然是一个合格的权利主体, 我们没有依据说他就因此丧失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了如下含义:第一,公民得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第二,公民也可以不发表言论而保留此项权利。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仍然成立的话,那么他们可以保持沉默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无疑是相矛盾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实回答义务甚至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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