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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及其诉讼制度浅谈

  第二种观点认为,票据纠纷是因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而与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纠纷。很显然,此种划分使票据纠纷只包括票据权利义务的冲突。但我国票据法上同时也规定了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义务,如票据利益返回请求等。这些权利义务与票据有关,而且可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协调和补充的作用。事实上,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后者是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而前者则是为了保护票据关系,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牵连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同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这类关系是基于票据法规定而产生,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有保护和限制补充的作用,因此不能将它们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此类关系冲突而发生的纠纷,应当视作票据纠纷。由此看来,上述票据纠纷的界定在范围上有失过窄。
  笔者认为,对于票据纠纷的划分,首先必须体现立法的精神,同时也不能忽略审判实践的需要,基于票据法对安全性和便捷性的推崇,联系我国审判实践的要求,并从切实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出发。我们认为,票据纠纷是指因票据权利义务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义务的冲突,其本质在于票据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完整和正确的行使。
  (二)、票据纠纷的性质
  和任何民事纠纷一样,票据纠纷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达不一致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不能按照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权利纠纷自然产生。但票据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票据纠纷是同票据权利不能充分有效正确地行使紧紧的联系起来的。换句话说,票据纠纷的根源在于票据权利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对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则要进一步考察。我们知道,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票据权利的行使。因此,尽管此类权利义务冲突并不是直接的与票据权利相联系,但其仍然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纠纷。其次,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特定的,票据纠纷的一方总是持票人,而另一方为与票据纠纷权利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在主张票据权利的纠纷中,票据权利人通过主张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从而获得利益;在主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的纠纷中,持票人(不一定是票据正当权利人)往往成为被请求的对象。其三,票据纠纷的内容具有简单性。票据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都是非常明确的,一般由票据上的文义和票据法规定,纠纷的出现是在于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不必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而直接通过票据文义进行审判。这样,票据权利就有望得到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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