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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及其诉讼制度浅谈

  、票据纠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票据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权利的主张角度,票据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因主张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票据权利是指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该权利通常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次,在行使这两次权利时必须先后顺序行使。另外,通常认为转让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由上述权利引起的纠纷即为我们所说的主张票据起而发生的纠纷。实际上包括两类三种,即付款请求类和转让类。而付款请求类纠纷又包括付款请求权利纠纷和追索权纠纷。
  第二类是因主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所谓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权利人行使的权利不是票据权利,但因其与票据权利有关而由票据法授权的权利。此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上的正权利人有权要求票据持有人归还票据。<2>、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呈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支付请求权。付款人在金额履行了付款义务以后,有权要求持票人交付票据。<4>、损害赔偿请求权。持票人因不获呈兑或者不获付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前手或出票人,逾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损失的,前手或出票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手和损失相当的金额进行的赔偿。<5>、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呈兑的日期并签章。”除此之外,《票据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非票据权利。因行使这些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即为主张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另外,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票据纠纷处理,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正当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持有。票据丧失并不当然地意味者票据权利的丧失。但有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票据的持有为前提,因此,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纠纷就产生了对于此类纠纷,我国民事诉讼除规定了诉讼外,还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补救。
  综上所述,票据纠纷的范围应包括:(1)票据权利人因行使票据权利而与票据义务人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转让权而发生的纠纷。(2)票据上的正当人因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发生的纠纷。(3)票据持票人因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与出票人发生的纠纷。(4)票据付款人付款后因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与持票人发生的纠纷。(5)持票人因丧失票据而引起的特殊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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