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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及其诉讼制度浅谈

  在构建票据诉讼时,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票据权利应该得到及时、准确、简捷的落实。从目前国际票据诉讼立法来看,日本民法典中就专门规定由票据诉讼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适当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我们认为,票据权利诉讼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诉讼请求的限制,票据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票据权益,为了保障票据诉讼的程序见解,必须限制诉讼请求。请求仅限于票据面额相当的支付。最后可以扩大到与票据面额支付相当的注定利息支付。
  诉讼证据的限制为避免诉讼拖延,在诉讼的举证时,应当尽量限制书证以外的其它证据的使用,这是应为,由于票据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票据关系均以书面(文义)形成为准。因此,在诉讼中,应当规定以书证为限。
  诉讼失效的限制。由于票据权利是直接的金钱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最为可观。因此,要适当地缩短诉讼的时效,从而保证票据的流通性。
  反诉和上诉的限制。一般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为了体现诉讼的公平公正性,通常有上诉和反诉的权利。但票据关系一般情况下是非常明确的。诉讼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务,因此,在审判时的错误基本上可以避免。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可以规定票据诉讼禁止反诉,并实行一审终审制,禁止上诉。
  2 非票据权利及其适用程序
  所谓非票据权利诉讼,是指权利人因行驶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与相对义务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与票据权利诉讼相比,非票据权利诉讼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就诉讼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仍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从内容上看,诉讼的关系也是相当稳定的。非票据权利诉讼的目的,实际上是票据权利的归结。因此,非票据权利的诉讼,不能看作是独立的诉讼。在适用程序上,目前我国还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与票据权利诉讼基本一致。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非票据权利的产生旨在充分保护票据权利。当事人行使非票据权利从而使票据权利得以归结。另外,非票据权利的特点也决定了它与票据权利具有一致性。因此,在适用程序上,笔者主张非票据权利应当与票据权利使用相同的特别诉讼程序。
  3.票据权利恢复性诉讼及其适用程序
  票据权利恢复性诉讼是指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票据权利的归属,从而使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诉讼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权利恢复性诉讼实际上是非票据权利的一种。但是,由于它的特殊性,我们作单独的讨论。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共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看来失票积极有三种方式:即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其中诉讼是最完整的救济方式。这种诉讼的特点在于:<1>就诉讼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但它并不是有直接确认申请人的权利,而是通过确认并不存在其安全性权利人,从而达到确认申请人为唯一的合法全权利人的目的。<2>从诉讼的程序来看它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除诉讼中的原告外,被告人为与失票人哟权益争议的利害关系人。<3>从诉讼的目的看,它不限制票据的流转,票据权利恢复诉讼着眼于保护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在判决做出后票据时效届满前,仍属有效票据,从而也同时保护善意持票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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