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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及其诉讼制度浅谈

  应该注意的是,公示催告虽然属于票据权利恢复救济的一种形式,但它与票据权利的恢复诉讼还的有区别的。首先,从当事人来看,公示催告是一方当事人的参与的非诉讼程序,而票据权利的恢复诉讼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其次,诉讼制度并不限制票据的流通,而公示催告程序,在做出除权判决后,所丧失的票据即使时效期间没有届满,也属于无效期间的转让,当然属于无效。我国的票据法甚至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的转让当让属于无效,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当让,作为票据权利的救济手段,公示催告程序尽管存在不足,但同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必须明确,它是一种非诉程序。对于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一种诉讼程序,笔者认为不妥。
  当然,在我国票据权利恢复性救济程序中,适用最破变得仍然是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因票据丧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注定的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票据丧失专用,它可以用于其它有价证券丧失的催告。
  与公示催告相比较,票价权利的挥发性诉讼适用的同样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它的优点是在于保障票据的合法流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从而增强票据的信用。但不利的一方在于由于民事诉讼的程序繁杂,诉讼第十届会拖延,这不利于票据正当权利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目前的票据诉讼制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就诉讼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就诉讼效益方便,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效益性票据诉讼特别成效的选择和构架
  民事诉讼作为权利义务冲突的解决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系统而又相对稳定的整体。票据诉讼对于现行民事诉讼之否定,并不在于否定诉讼制度本身,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调整从而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一)效益性票据诉讼特别成效的选择。
  所谓效益性票据诉讼,时向对于现行票据诉讼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在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对具体诉讼的各个环节的限制,从而达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率的同时提高的诉讼制度。在选择票据诉讼制度的选材时,必须考虑一下问题:
  1、诉讼的公正公平性,公正和公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诉讼一旦失去了公平和公正,也就失去其本来意义,但是,公平和公众应该是理念上的,夜色提高效率的保证。
  2、诉讼的效率。目前票据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于诉讼效率低下,由于使用普遍的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批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兼顾,这就使得审批在整个诉讼环节中所占的时间不变的情况下诉讼过程却变得冗长了,鉴于此,对于现行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与切削。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3、诉讼成本的控制,票价就方向对其它民事纠纷而言,是权利义务关系最为明确的纠纷。但在审批时却依据一般民事诉讼进行,这使得诉讼成本大为增加,特别是相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合法权益的损失,因此,必须充分控制诉讼成本。
  4、诉讼时效的控制,为了保证票据及时得回归流通,必须在诉讼时效上进行控制。从而缩短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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