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结合近几年我国审批改革的要求,即强化庭审和举证,强化合议庭的局限构建新的票据诉讼制度并不是困难的事。
(二)票据诉讼制度的构架
1.基本目标
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理念,抛弃职权主义对诉讼制度的影响,通过压缩诉讼程序和诉讼成本,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笔者认为,诉讼的本意是权利的救济,如果诉讼获得的利益不是弥补损失,诉讼就没有进行的价值。因此,新的票据诉讼特别程序,旨在通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方式及时实现票据去人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通过新的诉讼体系的构建,使得诉讼程序即有效益性的保障,又能适用与各种类型的票据诉讼。
2.基本构架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票据救济主要分为两种部分,即公示催告和诉讼,尽管公示催告是非诉程序,但它的地位却不容忽视,因此,新的票据诉讼特别程序应当以诉讼为主体,公示催告作为补充的有机统一体。公示催告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成熟,因此不再论述,票据诉讼程序,主要应当体现以下几点:
第一、简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由于票据纠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在立案时不必过多的考察双方的权利义务,仅需根据票据的文义或者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即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全面简化受案手续。
第二、强调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准文证,准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权利的人在起诉时就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由于票据的书面形式要求,还可以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书面范围内,从而避免由于证人证言或其他的证出现拖延审判时间。从票据的文义性角度来看,这个限制也可以避免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出现的偏差。
第三、强化庭审制度,强化庭审制度,就是要求将诉讼的主要阶段都放在庭审阶段,这样做有三个好处,其一是避免法官由于受到外界<当事人>的影响作出有偏差的判决。其二是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偏立了中立者角色。其三,避开当庭的判决使票据权利人的权益尽快得以实现。
第四、缩短相关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诉讼所涉及的当事人一般比较少,而且是特定的,因此可以考虑在诉讼时效方面进行修改,以减少诉讼过程所耗时间。
限制反诉与上诉。
第五、引进诉前证据交换程序。诉前证据交换是指为了加快诉讼的过程。在庭审开始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交换证据,就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进行诉前交换,从而避免了庭上双方举证,质证拖延时间。
第六、引进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为了避免庭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可以规定必要时权利人在分理期限内可随着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就大多数票据诉讼案件而言,判决的结果是义务简单的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少量诉讼有必要进行强制的执行。
(三)保护性措施
构架特别票据诉讼程序,实际上也就是构架简易的诉讼审判程序。对于大多数的案件而言,适用特别程序即可解决,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体现票据诉讼的公平公正性,笔者建议立法时还要考虑以下保护性措施:
1.特别程序向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转变,在案情复杂或者其它不宜继续使用,特别票据诉讼程序时,可以自动向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转变,从而使诉讼的保障性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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