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权利限制
啾啾
【全文】
现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称《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出资以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抽回出资是否就丧失了股东的资格或者其行使权利受到限制了呢?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抽逃出资者的股东权利是应当受到适当限制的。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股东的投资即注册资本和对投资与贷款应取得的收益。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并成为公司实力与信誉的标志。为了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有效,传统的
公司法理论确立了公司资本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缴足。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1
从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在公司登记之后随意抽回出资。对此《
公司法》第
34条有明文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还在第
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些规定主要是着眼于抽逃出资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强调出资者对国家应负责任的。2 然而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获取股份后,将自己原始投入的资金又抽回,实际上形成一种变相的虚假出资。3 而我国《
公司法》第
25条,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仅规定了虚假出资者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却没有规定抽逃出资者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