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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法”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亚北


【关键词】经济分析 规范 法的概念
【全文】
  “法”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亚北
  经济分析是颇有玩味的。本在重温运筹学中的对策论(博弈论),想看看数学中对博弈论的精确描述与经济学、法学中广义的分析到底与什么不同,忽然想起张维迎先生的一篇文章:《文化:一组人群行为规范的稳定预期和共同信念》(《读书》2000年第8期)。拿来一读,玩味无穷。
  张文中谈到三种类型的文化或社会规范:理性限定规范,偏好变异规范,均衡筛选规范。理性限定规范大抵相当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怎么产生的呢?援引张文的例子,你看到有人钱包掉在地上,经济学中的理性告诉你,你应该捡着拿走,但你没有捡着拿走,为什么呢?是文化中有一种规范限定了你的理性,这就是理性限定规范。具体在该例中,是“不该属于你的不能要”;张文无意中把它上升为“不能偷窃”。“不能偷窃”这类理性限定规范之所以产生,按博弈论从进化稳定均衡的角度提出的解释,是因为如果没有这类规范,社会肯定不能长期存在。社会既然已经长期存在到现在,则“不能偷窃”这类理性限定规范必是进化的结果。——我猛然感到我似乎该臣服于历史唯物主义了:历史可以为证,巴比伦之所以消亡,据说和巴比伦的妇女在结婚之前应该到寺庙做妓女有关。
  但这种解释是一种逆推,与宇宙学中逆推“人择原理”或牛顿逆推上帝的第一推力相似。(我甚至也可以逆推一个“我择原理”。在古代甚至现代,得权力者得天下,因而也得天道,实际上就是这种“我择原理”的运用。)其实巴比伦在历史中存在的时间也够长了,不比已经长期存在到现在的某些社会短。不能因为后者还未消亡就非议前者。据孟德斯鸠说,在斯巴达,偷窃是可耻的,但抢劫却是受鼓励的,因为前者软弱,后者有勇气。只可惜斯巴达也消亡了。但它至少活得不比雅典短。
  按热力学第二定律,世界应该越来越无序(熵会增加),但生物界却越来越有序。这在物理学上并不算反常(其他地方会有更多的熵),但在文化进化的意义上却是有些反常的,比如,我就不知道是什么理性限定规范保持了动物界或微生物界的长期存在,——它们难道也有经济学上的“理性”?——它们事实上更应该具有!经济学不将这种理性强加到它们身上,反而强加于人,是不是对象误置?经济学至少也应来一个人和动物的比较研究,并确定限定两者各自之理性的规范到底来源于何处,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毕竟,在进化的层面上,人与动物是衔接的。)
  偏好变异规范,举例,中国人没有付小费的习惯,但你一旦到了西方,你就可能养成付小费的习惯,这种习惯还可能成为你的偏好,使你随时都想逮着机会付小费。但这种规范好像不是变异,更像是拉马克的用进废退。幸好,这种规范和法律关系不大,因为法律应该没有偏好去管人的偏好,比如,法律不管中国人喝开水或请客送礼的社会偏好。如果法律管了,则要么是法律有问题,要么是这种社会偏好有问题(比如弃女婴),——在此事实上已涉及两种规范,两者是伴生的,但不知两者是否都是由偏好变异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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