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著作权法第
101条 汇编作品 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作品,该等素材与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之作品。
台湾
著作权法第
7条第1款 版权保护 就资料的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权保护之。
中国
著作权法[8]第
14条 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第
5条第11项 编辑,指根据指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关于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0] 第
8条 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从以上的简表可以看出,各国家(地区)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有着一定的差异,采取了包括特别法、版权法(包括邻接权)、民法、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在内的多种保护方式。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96/9EC) 。采取的保护方式是以数据库的独创性为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数据库采取版权保护,对于不符合这个标准但是却在数据库的产生中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或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欧盟的数据库指令不仅对欧盟成员国有效,[11]而且对指望加入欧盟的十几个中欧和南欧国家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似乎是在确立一种全球保护数据库的立法模式[12]。事实上,欧盟作为全球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数据库保护的方式和力度必定会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产业界及法律界在此问题上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