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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别权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而更重要的是,欧盟指令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上采用的方式是在固有的版权基础上为保护制作者和投资者利益新又创设了一种特别权利(sui generis rights),这种立法模式无疑在数据库保护上是一个创举。有关特别权利的理论问题,也成为了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均衡原则
  知识产权法律的产生,本身就是以鼓励和促进科技发展为原动力的。科学技术是不断处于发展和变动的客体,因此作为知识产权的立法不仅仅要不断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调整自己的走向和力度,才能确保其不会被技术的发展所抛弃。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本身必须有一定限度的适应科技发展的稳定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给智力成果所有人以充分的独占权,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使智力成果能充分的被传播和利用,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促进社会科技进步[13]。而这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不仅仅是哪个阶级或者民族所单独面对的问题,而是一个多元主义和一体化的普遍性要求共同作用、协调发展的结果。
  一般的财产权,特别是对于有形物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可垄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权能的行使甚至必须是以独占权并且是永久的独占权为前提的。而保护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一般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它凭借载体凝结作者智力和思维产生的价值。
  这种权利在普遍主义趋势不够明显的时期,它存在于一元模式之中。随着多元主义的各个“元”[14]的利益的交融和协调不断加强,在多元之间谋求权利模式共识和沟通,以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某个“元”以及整体的效益的耗损。普遍主义开始得到不断的重视,避免智力成果权垄断的必要限制也不断的建立和发展,从而协调各“元”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且协调整体利益与各“元”利益,各“元”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均衡。[15]
  这种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它受到各种方面的影响,其中包括来自技术发展方面的推动力,包括个人利益,“元”利益,整体利益三者之间的权利共享和斗争。包括来自法治化进程乃至整个文明进程的影响。并且这种均衡还将受到历史的、道德的、情感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对于这种均衡的研究,实际上是知识产权产生伊始就存在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它必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一直伴随始终。
  知识产权制度上权利的产生,权能的变动,以及制度的设计和变迁,都可以从对这种均衡的追求中找到缘由,乃至哪种制度在当时的环境下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是在说这种制度过于倾斜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利益,而偏离了其他利益。因而破坏了整体的均衡,而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在当时的环境下称之为合理的,是因为其综合了各种利益,获得了当时条件下的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制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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