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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者外,债务人应当在下列时间给付:
   (一)按照债的性质,非于特定时间给付,债权人的利益将不能实现的,债务人应当在该特定时间给付。
   (二)给付附有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件成就或者确定不成就时给付。
  (三)其他情形,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可以随时给付,但应当给对方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83条  【期前给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给付,但提前给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给付的,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期限利益。
  因债务人提前给付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84条  【给付地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者外,债务人应当在下列地点给付:
   (一)支付金钱的,在债权人所在地给付。
   (二)移转不动产的,债务人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给付。
  (三)金钱和不动产以外的给付,在债务人所在地给付。
  第85条  【给付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者外,债务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给付。
  第86条  【给付费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者外,给付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致给付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87条  【部分给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给付,但部分给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因债务人部分给付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88条  【第三人给付】
   给付可由第三人实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给付的除外。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给付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第三人对给付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第89条  【利害关系人给付后的权利】
   与给付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给付后,可以在其给付的限度内,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准用关于债权让与的对债务人的通知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
  第90条  【向第三人给付】
   向第三人给付的,在下列情形发生清偿的效力:
   (一)经债权人承认或者该第三人于受领后取得债权的。
  (二)第三人持有债权的有效凭证,或者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的。但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受领的除外。
  第91条  【替代给付】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的,发生清偿的效力。
  第2节  不给付
  第92条  【不给付的责任】
  债务人不为给付或者不能给付,或者其给付损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93条  【履行不能】
   债务履行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成为不可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如其给付对债务人有重大不利,视为履行不能。
  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该物遗失时,推定为履行不能。该物在自履行期限届至时起一年内找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第94条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
   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债务全部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债务部分不能履行的,如果其他部分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其履行,并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第95条  【一时履行不能】
  债务人一时履行不能的,不能的情况消失时,应当继续履行。但如其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其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96条  【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履行不能】
  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当履行对待给付。
  第97条  【因第三人原因的履行不能】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让与该请求权或者交付已受领的赔偿物。
  第98条  【意外原因的履行不能】
  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债务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该对待给付义务同时消灭。
  第99条  【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履行不能负举证责任。
  第100条  【拒绝履行】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即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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