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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合同的特点与效力

  二、Step-Saver案与Pro-CD案
  拆封合同的效力问题最早出现在美国Step-Saver 数据系统公司诉Wyse技术公司一案中。地方法院做出了拒绝承认印刷在软件外包装盒上的附加条款购成双方合同组成部分的判决。法院认为:首先,即使不考虑这些条款,双方之间仍然有完整而明确的合同(双方之间确实还有书面合同);其次,附加条款并没能明确的表明:软件销售商要对不遵守附加条款的行为进行起诉;最后,当事人之间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直接的磋商和谈判,以共同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而没有必要单方制订合同。Step-Saver一案的判决表明,法院在确认拆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上存在着犹豫:一方面,考虑到拆封合同的形式对市场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地方法院并没有确认一般拆封合同的无效性,而是认为在缺少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单方订立并印刷在软件外包装盒上的附加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能力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协商。[3]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相对于软件销售商与普通用户这一种交易方式而言,Step-Saver一案不具有完全的代表性,但是Step-Saver一案的意义在于它为后来的Pro-CD一案奠定了讨论问题的基础。
  Pro-CD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软件销售商,为了能充分保护其开发的一个数据库方面的软件,Pro-CD公司针对销售对象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销售价格,即商业用户在购买该软件时要支付比个人用户更高的价款。作为软件销售商,Pro-CD公司采用这种差额价格有其自身的考虑。任何人都能理解,一般来说,商业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会获得比个人用户更多的收益,那么,商业用户应当拿出更多的钱来购买软件。因此,当Pro-CD公司把个人用户购买的软件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这一条款印刷在软件的外包装套上时,Pro-CD公司肯定会为自己的这一条款感到满意。然而,Zerdenberg公司却恰恰违反了该条款,并拒绝了Pro-CD公司的赔偿要求。
  Pr-CD公司一怒之下将Zerdenberg公司诉至地方法院。然而地区法院拒绝了Pro-CD公司的请求,它认为: 首先,软件包装套的条款效力不能高于《联邦版权法》的规定,因为版权法并没有赋予权利人此种权利;其次,由于拆封合同条款是单方订立的,双方在是否同意该条款问题上,亦没有意思一致的明确表示。[4]
  Pro-CD公司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上诉至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接受了Pro-CD公司的上诉请求。在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之后,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相反的的判决,承认拆封合同法律效力. 它认为:首先,拆封合同条款没有超出《联邦版权法》的规定; 其次,只要拆封合同条款没有违背合同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最后,法院指出,在软件大规模零售的市场条件下,软件销售商以在软件外包装套上印刷合同条款的形式销售软件,是有其必要和可行性的,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Pro-CD公司的上诉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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