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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理工科大学法学教育的策略因应

  3.公共选修课设置要求。人文精神与人文素质是一种区别于职业素质的个体素质,并且其重要性高于职业素质。因为,每一个体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他首先是一个与他人具有同一性的人,因而首先应该体载人的内在精神、具备人的尊严;作为职业分工格局中的人则是其个性所在。个体的职业素质不能被认为具有高于人文精神与人文素质的意义。因此,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必需在职业化与人文化之间建立起平衡,形成职业化与人文化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工作者尤其应当具备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人文修养和素质。因为现代人文精神对法学研究(如法学研究的深度、法学研究者的学术信仰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基于此,法学教育中应加强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及心理学等学科的教学。具体操作上应增加这些课程的选修机会,限于学时,可以大量削减那些对于法学这样的社会科学来说并不必要的选修课(如许多学校开设的音乐鉴赏、美术鉴赏等)。
  4.突出工科背景,增加自然科学选修课程。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对法学研究与应用都非常重要。譬如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因此可以考虑开设诸如自然科学史、自然科学概论等选修课,这对培养适应WTO要求的人才,尤其是有志于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人才意义非常重大。
  5.强调外语与计算机应用教学。现代法学可以说面临着空前的挑战。首先是信息全球化的背景,目前全世界共有14亿台电脑,而这些电脑所储存的信息96%是用英文表达的,所以说,将来的法科学生如果不能很好地应用英语和操纵计算机,必将被淘汰。如果说计算机只是一种手段的话,则不宜仅仅将外语当作一种手段,它更应该是一种眼界,懂外语,便等于打开了一种眼界,不懂,只是进一步地自我封闭罢。即便从就业的角度讲,良好的外语素质也是未来激烈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法宝。因此,对法科学生来说,外语的基本要求应是英语六级水平以上。如有可能还应略通第二外语(如德语、日语或法语)。为增强外语应用的适应性,应开展双语教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
  三、教学手段及对教师的要求
  素质教育的实质就是创新教育。创新是科学的生命,更是教育的生命。没有创新的教育是爬行教育,是庸才教育,教出的学生只能望人项背,而不能高屋建瓴,这无疑有碍社会的进步。有些法学教师片面地认为创新教育是在自然科学中,在法学教育中只能固守法律本身,忠于法律是不错的,但法律精神、理念、原则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着更广阔和深刻的内涵,这其中便有无数人创新的成果。即便是在平常的法律问题中,创新精神对于法学人才也是极为重要的。姑且不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创新精神的极好发挥,单是律师在庭审中能否另辟蹊径、独树一帜,言他人之所未想,便是有无创新能力的极好体现,而因循守旧的人注定是要被淘汰的。总之,创新是法学素质教育的核心。法学教师对于教学内容的观念应当从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向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并以创新能力为主转变,处理好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理论和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将上述的教育观念落实到教学中,一定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们更新教育观念之后,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法学教育和提高教学质量,笔者以为以下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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