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证期间中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和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不同情形分别讨论:
于一般保证之中,由于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强制执行无果之后开始计算。在此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基于保证债权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代为履行或赔偿。假设在此期间,不允许适用时效中断,若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保证人借故拖延以致超过保证期间,则因为保证之债本身不应该存在独立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于此情形,法律毫无奈何,债权人之保证债权根本无法实现,保证便也失去其存在价值。所以,保证期间必需准许适用时效中断制度。关于中断事由,《
担保法》第
26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该条款可推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修订本P159-P160)。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中断事由为保证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究竟是起诉、申请仲裁还是诉外请求均在所不问。
于连带保证中,由于适用连带债务的所有规定,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依《
担保法》第
25、
26条规定之起算日期,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关于保证期间适用时效中断事由有:其一,同一般保证,即保证期间的中断事由为保证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究竟是起诉、申请仲裁还是诉外请求均在所不问。其二,依《
担保法》第
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亦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对此,须说明两点:第一,基于连带保证的连带之债的性质,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必直接对保证人提起,其效力当然及于保证人,保证期间之时效中断。第二,该条款把中断事由限定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外请求不是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事由(详细原因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修订本P159-P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