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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我 国 专 利 法 中 的 职 务 发 明

  在专利法实施以来,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从1985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专利申请量中职务发明占33%,而非职务发明占67%。(1)而且,90%以上的企业在专利申请上是空白。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2)这样的情况让人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的专利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
  (二)、大家的争论
  因此,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职务发明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常委委员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第6条中“持有”的修改和按照不同的组织形式划分其归属的规定的修改,大家都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实际上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关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一些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因为其思想、构思是发明人个人的,规定专利权完全归单位不够合理;有的委员则提出应当更加具体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而有的委员则建议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目的出发,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规定为归个人所有。(3)
  另一方面是关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应当进一步具体化其奖励标准;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提高其奖励标准,从而鼓励发明创造;而有的委员则认为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需要由法律来规定。(4)
  (三)、新法的修改
  在认真听取这些不同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这次修订时,做出了如下的修改:
  新专利法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专利法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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