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把这种发明创造归为职务发明,并把其权益归为单位所有,有利于发明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单位继续发明创造。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构思是单位提出的,这就意味着单位充分意识到了其经济效益,因此它将会努力去实施它,而且单位也会继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开发,从而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2、 不利于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
虽然新修改的
专利法第
16条中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或者报
酬,并且在“实施细则”中对奖励和报酬做出了具体的标准,但是,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利仍然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一向发明专利奖金不低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改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5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发明创造—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虽然法律做出了如此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去暴露出其致命的弊端,即作为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员很难知道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是多少,或者其许可费是多少。因此,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三、 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借鉴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技术的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大动
力。因此,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纷纷拿起
专利法这一武器,建立了合理的技术创新机制,并保障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他们试图利用专利制度中的职务发明制度,去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激发雇员的积极性,保障雇主的技术研究开发的活力。目前无论是从专利申请量上看,还是从专利实施率来看,他们都处在世界的前列,这样就进一步的巩固了他们作为经济大国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
专利法时,有必要借鉴他们立法中合理的部分。
(一)、法国雇员发明
法国是工业产权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L611—7条,对雇员发明做出了规定。(7)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