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64条规定的理解
徐莉娜
【全文】
对
刑法64条规定的理解
苏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徐莉娜
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条可以分三层含义理解:1首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涉案财物系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如系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3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依据
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对于“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
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
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注1]
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注2],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
刑法64条。笔者认为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对于全部赃款赃物未扣押的,仍然可以判决“追缴”,因为“追缴”的全意是追查收缴,已经包含了先追再收的二个过程,并且
刑法64条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并没有仅限于在押财物,故“追缴”所关注的是赃款赃物是否实际存在及去向问题,“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低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赃物”[注3],“继续”只能作为“追缴”的一种措辞方式,在赃款赃物部分扣押在案时,针对尚未扣押的部分赃款赃物在判决中表达为“继续追缴”,其目的也仅是为了文意的通畅。(3)对于有证据证实赃款已被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的案件,就应当直接判决“责令退赔”, 数额即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的有关数字。某些案件如盗窃后低价销赃的,应判决“追缴”赃款和“责令退赔”不足部分。